关于接受于伟国辞去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于伟国辞去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8年1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作需要,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于伟国辞去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请求,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责任编辑:赵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