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于伟国
2017年12月1日
为了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发挥规章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确保规章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从事种植、养殖业。”
2.增加一项作为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四)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强制执行”修改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款中的“可强制执行”修改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相关规章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赵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