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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
http://wmf.fjsen.com  2018-01-06 07:43:13 来源:福建日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于伟国

2017年12月1日

为了推进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1.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修改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第三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

2.将第六条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一)企业法人单位自有资金50万元以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资金30万元以上;

(二)企业法人单位的仓容量300吨以上,其他经济组织的仓容量150吨以上;

(三)具备与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企业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4.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第一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

二、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1.将第二条中的“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修改为“《无障碍设计规范》”。

2.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删除第九条第一项中的“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七项“(七)工商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相关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赵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