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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态检察”促环境执法转型

2018-02-09 10:37:27 庄严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房小奇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2月9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庄严 通讯员 郑祖辉)1月30日,福安市检察院会同该市法院、森林公安、林业局和司法局工作人员前往福安赛岐镇某村,对吴某某违法砍伐销售27.3亩桉树林案件进行的“补植复绿”及生态修复情况进行回访、现场查看,要求相关责任人按协议定期管护抚育树苗,直至85%树苗成活。

2016年以来,福安市检察院对生态案件创新实施“五个一”办案机制,即“一案一介入”“一案一联动”“一案一修复”“一案一建议”“一案一回访”。“五个一”办案新机制在基层经过两年多磨合、联动后,已经成为服务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全省推广。

磨合,整合执法力量

2014年,我省被确定为全国首个生态文明示范区,福建省检察院顺势而为,提出了“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福建生态检察模式,当年底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肯定。2016年,福建生态检察模式被载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获国务院批准实施。

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在当地党委的支持下,相继将林业检察机构更名为生态资源检察机构。工作范围从办理单一的林业资源扩展至整个环境资源领域。

福安市检察院生态科刘雪峰说,2014年9月前,该院未办理1件污染环境案。更名为生态科后至2015年底,该院所办理的3件污染环境案,均由上级环保部门发现并直接查处。2015年底至今,福安市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的污染环境案多达17件。

这办案成效逐年提升的三个阶段,是对逐步解决办案中“工作摩擦”问题的诠释。

问题一: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由于定罪门槛比较高,对于基层实际操作不太适用,全国范围内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寥寥无几。

问题二:两高《解释》施行后,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对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进行严厉打击。可是,环境保护执法“旧模式”已在基层习惯性使用了7年之久,要想一时转变并非易事。

为此,福安市检察院建议环保部门转变执法观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福安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林秀霞说:“现场的调查取证、采样分析、监测数据的认可等流程,全省各县市环保部门起初都需省级、地市级来开展前期业务培训指导。”福安市环保局针对新办案流程及法律的把握,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后才逐渐适应。

联动,破解“老大难”

非法采砂曾经是福安“老大难”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整治难在主体责任不明确,打击力度不够。

要发挥生态检察机构监督职能,主动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新工作模式探索必不可少。2016年11月,福安市政府牵头,成立了水利、公安、交通、海事、国土、林业、环保、安监等部门组成的“流域采砂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保持打击非法采砂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与职能部门联动取得成效后,福安市检察院主动联合周宁检察院,开展穆阳溪流域跨地域河流生态保护法律监督机制研究,建立“山海协作”共建关系,沿溪联合摸底,先后发现6个非法采砂点、6家污染企业,随即向所在乡镇、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促进依法行政。如今,福安非法采砂已渐渐销声匿迹。

创新,试点“绿色矫正”

2015年,福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二起污染环境案件中,当事人共向法院缴纳罚金80万元,但被污染地的生态环境并未得到补偿和改善。

为此,2016年,福安市检察院与林业局等八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实行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暂行规定》,实现“一案一修复”。截至目前,共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补植复绿1400多亩,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生态修复金30万元。

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和社区服务宣传效果,2017年1月,福安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生态修复”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暨“绿色矫正,修复生态”刑事检察试点工作,引导社区矫正人员参与植树造林,并设立两个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生态修复公益劳动基地,建立一个生态修复点,开创了“绿色矫正”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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