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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公布2017年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18-03-08 12:41:34 张立庆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我来说两句

六、龙岩市金六福珠宝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龙岩市金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为吸引客户,提高公司知名度,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佩戴佛教饰品驱邪避祸,转运求福,貔貅具有的风水功效”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2017年10月16日,龙岩市新罗区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万元。

七、福州高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福州高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筹划、制作了“[赢在选择]升本捷径就选高职招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以下简称微信广告)和“2017高宏教育高职招考宣传册”(以下简称宣传册)、宣传单页广告,分别于4月30日与5月3日在家长会和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微信广告,发放宣传册、宣传单页广告。当事人在微信广告和宣传册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使用学校领导与省教育部门领导等人合影的照片,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规定。当事人在广告中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的明示保证性承诺,使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福建省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处以罚款230000元;3.对违反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八、摩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摩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域名为http://www.modo7game.com的公司网站,发布写有“H5游戏第一品牌”字样的广告内容,涉案网站为当事人自行通过互联网联系不知名个人制作发布,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2017年10月,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1万元。

九、海峡现代城(厦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海峡现代城(厦门)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海峡现代城”项目销售过程中通过户型折页、招商手册、海报、项目导示牌、报纸等方式以项目并不具备的“SOHO”、“宜商宜住”等带居住属性的功能或用途对项目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的规定,2017年8月,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2015年9月1日之前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1994年旧版)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929371.1元。(二)对当事人2015年9月1日之后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人民币174000元。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1103371.1元。

十、福建省建瓯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广告案

当事人建瓯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户外广告牌投放房地产广告,其发布的广告内容为“靠山,近水,择名校”,其中“名校”指建瓯市政府规划且尚未开工建设的学校,误导消费者为了拥有更好的教育资源而购买该房产项目。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规定,于2017年11月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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