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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修改无线电管理条例 违法使用者可处10万元以上罚款

2018-03-29 21:36:22 冯川叶 林峰峰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3月29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 林峰峰)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今日在福州开幕。《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

记者了解到,《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于1998年颁布并实施。目前,条例已不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草案》结合上位法和福建省实际情况,对无线电管理机构职能、行政审批范围权限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条例进行了修改。

《草案》规定,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立在各行政区域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草案》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等进行了规定。无线电台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已发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规定的期限。已经取得的频率使用权连续2年闲置不用的,由原频率支配机构已发收回。频率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10年,试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指配机构办理续用手续。

擅自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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