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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探索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机制:协同反腐 纪法贯通

2018-04-11 14:51:51 何璐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房小奇 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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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同步,纪法衔接更顺畅

1月16日,刚刚成立半个多月的泉州市泉港区监委接到报案:泉港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原财务负责人林某某涉嫌贪污巨额公款并携款潜逃。

“鉴于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我们立即向市监委请示报告,确认林某某属于监察体制改革后新增的监察对象,便正式受理问题线索,当日完成初核,次日立案调查。”泉港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陈沙龙说。

初查显示,涉案人林某某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非中共党员,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吞公款数百万元。按法定程序立案后,泉港区监委立即协调公安机关实施边控、开展追逃。1月1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该区监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多天里,该案的立案处理和审查起诉工作全部完成。

陈沙龙坦言,监委成立前,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结果不能作为证据直接用于司法审判,问题线索移交后,检察机关必须重新立案侦查、重新取证、重新制作笔录。现在,监委被赋予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权,并与纪委合署办公,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可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调查结果可作为证据运用于司法审判,纪法衔接更顺畅更有效。

“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后,案件审理部门就事实证据认定、案件定性、款物处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同时书面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做到纪法贯通。”泉港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蔡玉辉表示。

根据福建省纪委监委出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工作机制规定,承办案件的审查调查部门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并查清事实以及取得相关证据,经报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此项工作机制中明确,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合理安排调查时间,并留足案件审理时间、征求意见及报批处分时间,确保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先处分后移送”。

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无缝对接的工作机制,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龙岩市新罗区纪委监委在对西陂街道办事处武装部副部长兼出纳王某涉嫌挪用公款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仅用不到一个月时间就顺利办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霞浦县下浒镇政府卫计办副主任、出纳许某某挪用公款,迫于压力投案自首。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部门在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下,加快调查取证速度,案件审理部门及时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熟悉案情,让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从立案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仅用了16天时间。

协同推进反腐,制度建设保障依法依纪办案

从福建省各地的实践来看,此项机制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反腐败、坚持依纪依法办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南平市监委在办理建瓯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科员谢某某一案中,审查调查部门在发现其涉嫌贪污、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问题,报市监委主要领导批准,提请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

“我们从事实和性质、时间节点、造成影响或损失、认错悔错态度等方面,全面审理谢某某违纪违法问题,并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处置意见。”南平市纪委监委审理室主任朱忽翀说。

“在此项机制中,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审核后,认为案件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才建议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介入后,审查调查部门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对接,并按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王庆亮进一步解释说。

“案件审理部门对执纪审查、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每一个程序、标准、流程、细节和调查措施的使用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条款的适用是否准确等进行认真审核,保障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衔接。”德化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许荣生表示。

松溪县监委在办理县文体广新局报账员宋某某贪污公款一案中,在留置启动第三天,经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对违纪违法事实进行审理,避免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

福建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廖宏介绍,目前福建省纪委监委正会同省委政法委起草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纪法贯通的制度体系,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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