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疫苗质量管理 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切实加强疫苗的质量管理,建立疫苗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疫苗的质量,如疫苗内外包装和性状、有效期标示等,对不合格疫苗要隔离存放,并标注相应的警示标志,如超过有效期的疫苗应标注“过期”。 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当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对质量不合格疫苗,应当采取隔离存放、暂停发货等措施,防止不合格疫苗进入使用环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并逐级上报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登记回收。 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定期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合格疫苗的品种、批号、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并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统一销毁,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 加强疫苗流通监督检查 省局定期对疫苗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所在地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对疫苗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疫苗区域仓储、区域配送企业监督检查由疫苗储存、配送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监督检查(含储存、运输过程等环节)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疫苗生产、流通和购进、供应、使用各环节采取单独或联合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环节疫苗冷链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温度控制和记录情况,并按规定对检查结果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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