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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发布生态司法保护绿皮书及十大生态环境审判案例

2018-06-05 18:39:17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孙靖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6月5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今天是“6.5”世界环境日,今年的主题是“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状况绿皮书(简称“绿皮书”)及十大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福建全省生态环境审判机构实现“全覆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玫瑰说,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依法审结污染环境刑事案件670件,严厉打击污染河流水体、污染大气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严重犯罪,形成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围绕农业面源污染、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市群建设等重点,有序推进生态环境纠纷化解和损害赔偿工作,依法审结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案件348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履行生态保护职能,运用行政审判手段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审结环境保护类行政管理案件和环保非诉执行案件1975件;拓展环境资源保护诉求机制,积极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依法审结各类环境公益民事和行政案件93件。

《绿皮书》提到,目前,全省95个法院已设立生态环境审判庭80个、专门合议庭15个,生态法官和辅助人员300余人,生态环境审判机构实现“全覆盖”,生态环境审判机构数、生态法官人数均居全国法院首位。在此基础之上,福建法院还对现有生态环境审判机构进行全面优化升级,推动各地法院生态环境审判组织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

发挥审判职能 坚持“打防并举、惩防并治”

据介绍,福建法院在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过程中,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打防并举、惩防并治”。积极探索包括“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在内的有效生态修复方式,将修复范围从森林、水流、矿产等领域,逐步向海域、滩涂、大气等领域拓展,探索包括行为罚、生态修复责任、替代恢复补偿等在内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种类;创新执行措施,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

2017年下半年以来,福建高院先后制定出台了生态环境公正高效审判、生态修复、专家参与、司法预防等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六项工作机制”,在全国法院率先形成一套相对完善、规范、管用的生态环境司法制度体系。

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适用“补种复绿”199件240人,发出“补植令”“管护令”“抚育令”等175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 4402余亩,放养鱼苗516.11万尾治理水域污染。

林玫瑰说道,从近年来我省审理的污染环境各类案件情况来看,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特点:污染类型相对集中、排污手段隐秘多样、危害后果影响长久。这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均涉及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民事赔偿、行政管理等方面,涵盖大气、水、森林、土地等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类型包括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

经营生产噪声污染影响生活  赔偿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福建高院对外发布的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包括:被告人张和平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张永平、黄作福、苏大和等人污染环境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吴奕猛、林培尘、钟文平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等案件。

在颜伟棋与颜禹川环境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中,颜伟棋与颜禹川所住的房屋系农村自建住宅,相隔不超过五米,颜禹川在其所居住的房屋经营不锈钢加工。颜伟棋认为颜禹川在加工时产生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其与家人的生活,遂向永春县环境保护局投诉。永春县环境保护局认为该店尚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要求其停止生产。后颜禹川注销该店,但仍在生产且有噪音,颜伟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颜禹川停止加工,排除噪声污染的妨害,并赔偿其精神损害20000元。

法院认为,颜禹川所经营的不锈钢店系家庭式作坊,采用露天加工的方式,未配套建设相关减震降噪措施,其在加工中所产生的噪声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污染程度较为明显,且按照环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认定颜禹川的噪声污染行为存在,并判令颜禹川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同时,法院依据产生噪声的时间、两家距离的远近、噪声的大小等多个因素,酌情支持颜伟棋要求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法官认为,本案虽然只是一起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且极为普通的案件,但通过审判给广大群众传递了一个信息,要敢于、擅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与发生在我们身边且不知不觉已侵犯到人们生存权益、环境权益的污染行为作斗争,也给从事此类行业的公司和个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要依法依规合理进行,切不可给周边环境带来污染、给群众生活带来滋扰。

附:十大典型案例

被告人张和平污染环境案

【案情】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和平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收集轮船维修和车辆维修厂的废弃机油,通过所购买的简易加工设备进行蒸馏和提存,非法从事废机油提炼成品燃料油业务。期间,张和平雇佣工人共提炼出105吨成品燃料油,全部销售给连江渔船客户,获利约人民币63000元,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直接排入一处未采取任何环保治理措施的外部环境。案件审理期间,张和平从有资质修复企业中自行选择修复企业直接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出资委托福清市发强特种油有限公司处置厂内剩余的50余吨机油,并退出所有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和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5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废机油是机油润滑机械工具的过程中,变质为芳香族类的有机酸、重金属等有毒物质,会干扰人类造血和神经系统,导致一系列严重疾病,属危废名录中的废矿物油。本案的审判,对污染企业和个人依法生产、规范经营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的建设和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的探索,也有一定的启发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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