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据福州市政府网站消息,自2018年8月1日起,福州市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0.5%提高至0.7%、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统筹费率由0.35%提高至0.7%。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4382.76元,最高不超过18783.24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756.65元,最高不超过18783.24元。
东南网7月25日讯 (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据福州市政府网站消息,自2018年8月1日起,福州市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0.5%提高至0.7%、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统筹费率由0.35%提高至0.7%。 新闻多一点》》》 福州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调整:月缴费基数不低于4382.76元 6月13日,福州市医保中心下发通知指出,根据《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7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2017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133元,结合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进行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4382.76元,最高不超过18783.24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756.65元,最高不超过18783.24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382.76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438.28元。 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3756.65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75.67元。 (综合福州市政府官网、福州日报整理) |
更多>>相关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