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31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近日,福建省政府下发《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7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于2018年7月底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 根据《通知》,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定额调整部分,退休人员每人按54元调整。挂钩调整部分,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17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1%调整增加,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通知》表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此外,“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养老金调整,按以往办法与离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是国家继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来,福建继续同步安排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将有179万名退休人员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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