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唐登杰
2018年7月27日
为了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发挥规章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确保规章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修改为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四级、五级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一级河道采砂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级至五级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在进行采砂时,应当对所开采范围设置标识”;增加两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以及许可证号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采砂活动对河床及河道周边生态造成破坏的,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修改合并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二)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要求采砂或者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
(三)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
(四)未按照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五)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