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8月21日讯(本网记者 林旻煜 通讯员 陈金福 陈珠)近日,福州长乐法院对一起保姆盗窃雇主财物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8年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洪某在曾经受雇的被害人陈某家中,趁陈某不注意,将陈某放置于主卧室抽屉内的一张工商银行卡盗走,随后前往长乐某工商银行网点,在自助取款机上输入之前就熟知的密码,盗取走卡里的人民币4000元。当天,被告人洪某在被害人陈某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长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具有如实供述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福建省的经济发展水平,盗窃财物数额达到3000元,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另外,广大储户要保管好自己的信息资料,不要泄露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在银行交易后,要妥善保存或处理回单,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造成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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