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8月28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记者从福建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近日,我省印发《关于社会保险费误征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近年来在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要求,对原办法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误征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不明确、地市审批权限偏小等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方面予以修改完善。 通知对误征类型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因开票出错多收等操作失误或征缴信息系统故障等技术性差错造成多收;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预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员在预缴期限前死亡或提前退休;重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在不同征收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及时办理减员又进行缴费申报的;超龄期间多缴的养老保险费;其他经审核认定应予以退还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对符合条件的误征类型,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费退费的,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退出多收的社会保险费。 另外,缴费单位(个人)申请养老保险退费时,应填写《福建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并根据需要填报《福建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明细表》报所在地税务部门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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