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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2018-09-25 16:54:05 来源:东南网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管理,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客观评价全省环境质量状况,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有关部署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创新机制、健全法规,多措并举、综合防范,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立足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以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为重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做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构建防范地区和部门不当干预长效机制

(一)推进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优化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落实《福建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行环境保护部门省以下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明确环境保护部门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省级和驻市(实验区)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防止不当干预。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严肃查处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二)建立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并将其纳入各地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考核。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区),省环保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提出相关责任人处分建议;同时,根据问题性质和整改情况,在年度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被省环保厅约谈的县(市、区),当地党委和政府应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应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委和省政府,抄送省环保厅。建立完善举报投诉核查制度,将行政干预环境监测行为列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和对各地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容。

(三)强化防范和惩治。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有关规定,重点查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

(四)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对委托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监测活动,要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各相关部门发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部门环境监测协作配合

(五)完善监测网络,统一标准规范及信息公开。加快完善涵盖水、大气、土壤等各类生态要素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汇聚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实现上下级间、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落实国家环境监测规范,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省配套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统一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活动,确保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本辖区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六)健全衔接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建立环境保护等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实现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的“清水蓝天”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中,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办一批典型案例,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责任编辑:林雯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