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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法院开庭审理福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2018-09-30 12:27:5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庭审现场(长乐法院供图)

东南网9月30日讯(本网记者 林旻煜 通讯员 董文静)9月29日上午,福州长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舜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一案,这是福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越界开采

致49.3亩林地生态功能损坏

2015年1月,张某舜挂靠某机械工程公司向某码头公司承包码头建设工程部分山体平整工程。机械工程公司与码头公司签订了山体平整和加工供料施工合同,张某舜与机械工程公司签订了内部施工协议。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间,张某舜用机械工程公司的作业机械、车辆及驾驶员在上述位于长乐市松下镇的项目地块进行山体剥皮、开采石方。期间机械工程公司派驻现场管理人员,码头公司港口开发部负责对山体平整施工现场进行界桩确认、工程监督。张某舜在平整山体过程中因未安全施工导致界桩损毁,后其明知界桩损毁,仍放任施工,机械工程公司和码头公司在此期间未尽监督管理义务,造成越界开采。

经鉴定中心对本案被非法占用的林地的生态修复方案、造价进行设计、评估,被非法占用的49.3亩林地生态修复所需工程投资费用总计407万余元,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计122万余元。

公诉机关

提起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方面,长乐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舜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林地采石,造成49.3亩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长乐检察院请求判令张某舜、机械工程公司及码头公司按指定方案恢复49.3亩林地的种植条件、补种植被,并对补种的植被抚育管护三年,最终恢复生态功能;如不能按照相关标准、期限自行修复毁坏的49.3亩林地生态功能,由三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07万余元;三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计人民币122万余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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