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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提出“五商原则” 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2018-10-18 18:43:13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培欣 赵舒文   我来说两句

福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东南网 林先昌 摄

东南网10月18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今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关于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五商原则”。

福建高院数据显示,2015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法院创新诉讼服务机制,共受理各类商事案件795970件,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8.25%;切实加强产权保护,审结各类股权纠纷案件4996件,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891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审结各类金融案件563758件,审结各类涉及经济管理、市场监管的行政案件853件,审结涉外、涉港澳、涉侨、海事海商案件19848件,办结涉台案件5802件、司法互助案件11052件;全力攻坚执行难题,执结案件781736件,共计标的额1575.2亿元,审理“拒执罪”案件692件;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审理破产案件418件,审结破产重整案件17件。

据介绍,《意见》全文共计40条,主要内容包括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具体任务和保障措施等方面。

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欧岩峰介绍,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五商原则”是意见的突出亮点,是福建法院在过去工作经验中提炼总结出来的。它包括坚持依法安商,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实现法律思维与市场思维、法律规则与市场规则、法律价值与市场价值有机统一;要坚持便捷暖商,与时俱进创新司法便民利民机制,全力打造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平等护商,充分保障内资与外资、本地与外地、公有与非公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要坚持自治尊商,尊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对民商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准确把握意思自治与司法规制的边界,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坚持善执惠商。对守约者、诚信者,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对违约者、失信者,秉持公正、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为企业家干事创业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意见》针对全面强化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各项举措,首先是优化升级诉讼服务,畅通市场救济途径。进一步完善“网格化+”司法模式,融合升级诉讼服务平台,加快网上立案平台、全省统一送达平台、诉讼费管理平台建设,深入推进“分调裁”机制改革,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化司法公开工作。同时,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市场主体权益。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产权,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另外,坚持契约自由原则,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尊重合同意思自治,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放管服”改革,加强诉讼诚信建设。

《意见》还强调要发挥多区叠加优势,扩大市场对外开放。服务保障海丝核心区建设,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准确查明适用域外法,便利中外当事人参加诉讼,扩大台湾同胞的司法参与;决战破解执行难题,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强化执行协调联动,统筹执行专项行动与长效机制,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完善执行配套措施;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司法与行政统一协调机制,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和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创新破产重整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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