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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法院构建执行“三保”工作机制 破解执行难题

2018-10-30 16:26:3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培欣  
近年来,长乐法院先后与保险机构达成财产保全保险、执行悬赏保险和执行救助保险合作协议,在“执行+保险”的工作框架下,构建起执行“三保”工作机制,在诉讼前、诉讼中和诉讼后全过程提供保险保障,切实缓解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降低执行风险,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新闻发布会现场。东南网记者 林先昌 摄

东南网10月30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30日,记者从长乐区人民法院召开的执行保险工作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破解执行难题,近年来,长乐法院先后与保险机构达成财产保全保险、执行悬赏保险和执行救助保险合作协议,在“执行+保险”的工作框架下,构建起执行“三保”工作机制,在诉讼前、诉讼中和诉讼后全过程提供保险保障,切实缓解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降低执行风险,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介绍,长乐法院近三年来的执行案件中,标的10万以下的小额执行案件与涉民生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一半,这些案件影响面广、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也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重点。

当天,长乐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签订了执行救助保险合作协议。

长乐区法院党组副书记、执行局局长黄武说道,在执行救助保险中,取得胜诉判决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因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且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向法院提出执行救助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当支付救助金的,送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最终由保险公司按照此次协议的约定负责发放救助款执行救助保险。

执行救助保险不仅有效缓解部分涉民生“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问题,更有利于加强人权保障,维护司法权威,充实现有执行救助力量,完善司法救助管理机制。

何为财产保全保险?黄武介绍,2017年初,长乐法院启动将保险担保引入诉讼财产保全,通过与多家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约定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可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对于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将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偿付能力强、信誉度高、手续便捷、成本低等优点,更有利于当事人降低担保成本,从而实现胜诉权益。

“人难找、物难寻”一直是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大难题,为引入社会力量共同破解这一难题,长乐法院启动了执行悬赏保险项目。

黄武介绍,去年12月,长乐法院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正式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经法院决定同意后,申请执行人在法院与保险公司合作协议确定的范围内确定悬赏金额后,缴纳悬赏金额10%的保费即可投保该项目。在保险期间,如举报人能够提供线索且经法院核实有效,执行到位后,即可按悬赏公告约定的金额获得悬赏金。据介绍,项目实施以来,长乐法院共发布执行悬赏公告7件,促使2名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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