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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推动六方面政策举措落地落细落实

2018-11-06 15:16:23 李晓平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王培欣   我来说两句

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李晓平) 民营经济是经济增长的顶梁柱、创新驱动的生力军、改革开放的动力源。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市结合实际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我们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此,要抓好6个方面政策举措落实。市委在召开常委会及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有关民营经济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调研,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结合厦门实际,出台这一《意见》,并在11月1日举行的2018中国(厦门)商人节上由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裴金佳进行发布,就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相关政策举措落实,及时亮出厦门行动,通过设立应急还贷资金、技改补助等,用真金白银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民企做强做大,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意见》着眼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以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积极践行创新发展新理念。《意见》强调,要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作用。

措施实、力度大,创新点多、可操作性强,是此次《意见》的最大特点。《意见》积极回应当前民营企业重大关切,尤其针对制约企业发展的难点问题,从六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精准有效的30条扶持措施,内容涵盖“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扩大民间资本投资”“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和“优化民企发展环境”。

据了解,该《意见》出台过程中,市民营办等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分布数量较多、实力较强的行业,进行深入重点走访调研,举行多场座谈会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向广大民营企业发放问卷开展调查,并吸收兄弟省市先进做法。

>>解读

六方面30条举措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厦门行动: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开办的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在此期间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奖”给企业。优惠政策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

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厦门行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提高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制定和完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明确免责情形,细化认定标准,规范操作流程,进一步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管理要求,贷款不良率高于贷款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可免于追究信贷人员合规责任。

新增应急还贷资金10亿元,扶持我市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而难以按时还贷的企业,有效满足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企业可免费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加强我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支持银行通过提前续贷审批,提高企业转贷效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无还本续贷“白名单”制度,提前审查贷款,理顺业务流程,实现还本续贷无缝对接;积极宣传推广无还本续贷产品,明确续贷业务申请条件、办理时效。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行为管理,杜绝人为拉长融资链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在银行债委会机制框架内协同行动,落实增贷、稳贷、降息、债务重组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进入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和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70万元奖励;对上市融资并投资在本市的企业,给予25万-300万元奖励;对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迁回我市的企业,给予200万-3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并交易的企业,给予30万-50万元奖励,融资并投资在我市的企业给予25万-300万元奖励;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交易的企业,给予10万-30万元奖励;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持。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债权和股权基金,向辖内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上市公司资金融通支持,纾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对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民营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厦门行动:《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将适时公布民间资本可参与混改项目清单。

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也都加大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完成相关评估的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民办普惠性义务教育和幼儿园按规模给予不同奖励),并适当提高民办普惠性义务教育学校的学位补助标准。

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具有国内外领先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凡获得国家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的民营医院,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西医类别、中医类别和临床护理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首次通过国际JCI认证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民间资本举办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精神、康复、护理等专科医疗机构,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一次性补助;对向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参照公立医院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模式投资建设高端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全方位服务。市财政对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万元开办费、每年补助2400元运营费和150元责任保险费,对其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设备购置费。

完善政策 执行方式

●厦门行动: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制定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需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在本意见出台后60日内出台,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责任牵头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上一年度的政策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构建亲清 新型政商关系

●厦门行动:建立完善市党政领导与民营企业家恳谈会制度和市区两级党政领导与民营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及时听取民营企业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帮助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家合法利益诉求。

针对我市重点产业集群中产业链薄弱和缺失环节,持续策划适合民营企业参与的招商项目。建立完善面向民营企业的项目信息发布机制,及时收集我市策划、在谈、签约项目信息,定期将项目信息推送给相关民营企业。

保护企业家 人身和财产安全

●厦门行动:《意见》在回应诉求、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提出建立完善民营企业诉求受理处置反馈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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