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1月2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琼)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所谓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我省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今后,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标准》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此外,《标准》还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名称、章程、办学投入、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师资队伍等内容作出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宿舍场所应满足其培训类别、规模及不同年龄段学员对住宿条件的需求。 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
相关阅读:
- [ 11-24]《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开始实施
- [ 11-23]业务模式老旧、线上教育冲击等 传统培训机构屡屡关门
- [ 11-23]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培训
- [ 11-23]白金汉英语培训福州校区关门
- [ 11-23]二手房市场中介乱象:组团"拼演技" 培训学假谈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