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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宣判

2018-12-11 19:33:35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瑶 赵舒文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2月11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林旻煜)越界开采,毁坏林木,破坏生态,该负何种责任?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一案,告诉你答案。据悉,这是福州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2015年1月,张某挂靠福建省某机械工程公司,向福州某码头公司承包了一项山体平整工程。从当年3月至2017年5月,张某非法占用林地采石,造成越界开采林地面积49.3亩。经长乐区检察院聘请的专业机构鉴定,原有植被已遭受严重毁坏灭失,林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及土壤、水文等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毁坏。2017年6月,该案案发,同年11月1日,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9月29日,长乐区法院根据新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首次以“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通过多媒体示证、鉴定人和专业人员出庭,充分还原了案件事实、明确造成的生态损失,张某、机械工程公司及码头公司此三被告当庭承认自身犯罪或违法事实,并愿意接受相应惩罚。

近日,长乐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长乐区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要求:三被告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按生态植被修复工程方案修复涉案的49.3亩林地种植条件并补种植被,按造林绿化补偿方案营造沿海防护林带60亩、绿化带6440平方米,以上林木、植被均需依照相应规定抚育管护三年并经林业局验收合格。未按要求履行的,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和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

目前,对于长乐区法院该刑事判决,区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被告人也未提起上诉,已经生效。另外,因该案属公益诉讼,此前,法院已经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依法进行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现已届满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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