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原创新闻 > 正文

高通提出诉中临时禁令生效 福州中院裁定禁售多款苹果手机

2018-12-12 13:26:17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培欣 赵舒文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2月12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10日晚间,高通宣布,在与苹果的两项专利纠纷案中获胜,福州中院初步裁定,禁止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进口和销售包括iPhone X在内的多款型号手机。

高通公司在官网发布申明称,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授予了高通针对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提出的两个诉中临时禁令,要求他们立即停止针对高通两项专利、包括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的侵权行为。所涉的两项专利,之前已经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有效。

本网走访相关人士对此案件进行解读。

律师: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可复议一次

据记者了解,该案还未进入到实体审理审判阶段。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吴永锋介绍,诉中临时禁令,准确应该叫诉讼财产保全中的行为保全。对应的应该是一种裁定,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裁定效力持续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不服裁定,苹果公司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福州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吴永锋说,如果禁令已经做出的话,苹果公司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型号手机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据高通公司发布上述申明,受禁令影响的机型包括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该案所涉专利使消费者能够调整和重设照片的大小和外观、以及在手机上浏览、寻找和退出应用时通过触摸屏对应用进行管理。

有法律人士表示,该禁制令生效后,高通与苹果之间可以走和解程序。待双方和解后,可以重新向福州中院申请解除禁制令。

专家:诉中临时禁令是一种具有预防性的救济方式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吴贤军对记者说道,依据2013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吴贤军指出,具体到专利侵权纠纷中,我国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也有对被侵权人有权提出“临时禁令”作出相应规定。一般临时禁令要求侵权行为具有紧迫性,而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随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支持当事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吴贤军分析,高通公司基于苹果公司出售含有其专利的手机产品,其产生损失要通过苹果公司销售手机量来衡量,这块取证难度大,对于高通公司来说取证不利,用诉中保全来减少损失,制止苹果公司销售行为,对其也制造压力。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认为,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不足以全面有效地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专利侵权领域,突破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对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即发侵权行为予以规制,正是体现了加强专利权保护力度的理念。临时禁令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作出,对潜在侵权行为进行干涉与限制,是一种具有预防性的救济方式,在损害赔偿等事后救济方式无法给予受害人充分救济的场合发挥着重要的效用。

《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丁兆增说道,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