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点收益度日,山场私设电网电野猪,却不慎电死路人。福建寿宁县法院19日披露,审结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依法以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游某平、游某金有期徒刑4年6个月、2年;2人还应再赔偿被害人王某近亲属经济损失5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间,游某平自行研制一台“野猪机”,前后在寿宁县斜滩镇外洋村、奖禄村徐家池自然村等山场私自架设电网,非法捕杀野猪、小麂等野兽,游某平的父亲游某金偶有协助。 2014年10月,游某平架设的电网击伤兰某,游某金借款2000元用于赔偿。另在非法狩猎期间,还两次造成小面积森林火灾,无林木损失。 2018年5月2日,游某平因岳父去世前往奔丧,游某金接管电网设备,继续非法狩猎。同月4日5时许,村民王某上山劳作,触碰游某平架设的狩猎电网而亡。经鉴定,王某系被电击导致死亡。 案发当日,游某平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游某金筹资60000元赔偿给王某的近亲属,并于同月22日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游某平在有人通行或劳作的开放山场非法架设电网狩猎,该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客观上已过失致人死亡、受伤,还引发森林火灾;游某金协助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二人均有自首情节,结合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情况,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游某金的行为可认定情节较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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