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
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布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我省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全面提升科研管理绩效,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赶超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为目标,以优化科研生态环境、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通过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深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为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新时代科技发展趋势,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和人才发展规律,加强总体设计与统筹协调,通过立规矩、建机制,提出改革实招硬招,对“三评”工作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方法,深入推进科技评价制度建设,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营造有利于科研人员安心、专心、潜心研究的良好制度环境。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三评”工作中存在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项目多、帽子多、牌子多”等热点难点问题,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入手,精准设计改革举措,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改革实效。
——坚持分类评价。针对不同学科和科研项目特点,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基础研究突出原始创新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公益性研究突出社会公共需求导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突出科技研发服务与资源共享导向。
——坚持公正公开。结合科技管理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进一步提高科技评价活动的公开性和开放性,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监督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开透明、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在统筹推进“三评”工作布局、优化简化“三评”工作流程、提升科研管理绩效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三评”项目数量进一步减少,质量效率进一步提高,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科技创新和供给能力大幅提升,创新创业活力显著增强,全省综合科技进步水平位居全国前列,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深化科研项目评审等管理改革
(一)改革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机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工作要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征集建议、需求调研等有效方式充分吸收各方共同参与,更好体现创新驱动战略意图,反映各方特别是科研一线技术需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内容可根据需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项目体量应大小适中,目标集中明确,在组织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重大项目时,应合理设置专题及参加单位数量,确保下设各专题任务紧密关联形成有机整体,避免拼凑组团和执行中的碎片化。省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和特点编制项目指南,自然科学类项目指南应关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指南应围绕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发展领域中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注重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等。逐步实行省级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指南应按分类原则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省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具有明确任务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明确的科研项目,可采取定向申报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企业牵头项目,应对企业资质等情况提出明确要求,鼓励企业共同投入并组织实施。鼓励支持军民融合技术研发,加快推动军民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推行科研项目“材料一次报送”制度,精简申报要求,简化报表及管理流程,推行电子文档管理,在项目申报、任务书商议等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纸质材料,把科研人员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凡是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二)规范项目评审立项机制。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可包括技术评审、管理评审、预算评审等,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推行网络评审、评审结果反馈、立项信息公开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允许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建立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科研、资信核查制度,可对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背景、诚信资历、项目查重等调查,确保符合项目要求。不同类型省科技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申报与评审中,综合考虑申报单位、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和研发需求。保密项目评审管理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三)优化评审专家选取机制。推动建设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省科技专家库,明确专家入库标准,细化专家领域和研究方向,更好满足项目评审要求。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必须是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还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逐步建立完善项目评审专家抽取、回避申请、资信记录的自动化信息系统,减少人为干预,确保专家选取使用科学、公正。项目采取网络评审的,应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评审结束后及时向项目申请者反馈评审结果。评审专家要强化学术自律,学术共同体要加强学术监督。
(四)建立项目评审质量管理机制。严格按照有关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合理确定项目评审方式、评审标准、专家评审项目数、省内省外专家比例等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可在评审前采取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具体情况。需会议评审的,应在会议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除财务人员外,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对项目研究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一般采取合并评审。进一步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评审管理业务全过程网上在线办理,加强时限、流程、标准等关键节点、关键内容的实时有效管控,提升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
(五)深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通过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无需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加大科研人员薪酬奖励力度。对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省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任务下达单位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省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细化制定。项目承担单位从省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落实相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选择部分省属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支持力度更大的“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允许试点单位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从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基础研究项目经费的直接费用中,提取不超过20%的费用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劳务费外,其他科目不需提供测算依据。直接费用科目间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后补助项目经费使用不限于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支出科目范围,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对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对由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基础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取间接费用后,直接费用的结余部分实行“包干使用”。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六)改进项目评价结题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审查。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成果申报、推广等工作。非涉密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验收前,应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福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根据分级分类原则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项目验收主持单位应严格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确定的内容和目标、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对项目技术完成和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合并验收,不再单独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题财务审计。省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项目验收工作实行不定期抽查,核查项目承担单位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七)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加快建立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体系,明确设定科研项目绩效目标,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立项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改革省科技重大专项中期检查制度,推行科技重大专项中期绩效评估,针对专项实施过程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除科技重大专项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外,省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评估)。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开展,以独立、专业、负责为基本要求,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对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在立项后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成效评价,重点评估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在开展职称评定、绩效奖励等工作时,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承担项目数量和经费数目。
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八)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机制。建立健全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规范提名规则和工作程序,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高奖励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向全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流程,对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完善科技奖励综合业务信息平台建设,优化奖励提名、评审工作流程,建立奖励工作进展、结果反馈机制,进一步提升奖励评审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按照质量优先原则,严格控制省科学技术奖奖励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