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深化科技人才评价改革
(一)统筹科技人才计划。加强部门、地区间的协调,建立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防止人才申报违规行为,避免简单通过各类人才计划头衔评价人才,避免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针对不同支持对象科学设置科技人才计划,优化人才计划结构。加强评价结果共享,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让人才少跑腿、少填表、少准备资料,集中更多时间深耕专业。
(二)科学合理设置人才评价指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完善不同学科学术型人才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在对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的评价中,SCI(科学引文索引)和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应用技术开发人才重点评价其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以及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等实际能力和业绩,社会公益性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为研究与发展活动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工作质量、工作责任心、服务的满意度。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对创新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等为评价重点,尊重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者的虚假挂名。引进海外人才要加强对其海外教育和科研经历的调查验证,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注重发挥同行评议机制在人才评价过程中的作用。
探索对特殊人才采取特殊评价标准,健全我省特级人才和A、B、C类等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采用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特殊方式,重点评价其贡献和实际水平;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评价“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建立评价“直通车”制度;对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人选等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程序直接认定我省相应类别高层次人才或相应专业最高级别职称。对承担国防重大工程任务的人才可采用针对性评价措施,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人才评价开辟特殊通道。
(三)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引导人才良性竞争和有序流动,探索人才共享机制。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科研人员因政策倾斜因素获得的各类人才称号、人才项目等支持,在支持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跟随人员向沿海地区流转。合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的培养补偿机制。
(四)突出用人单位主导作用。坚持评用结合,支持用人单位健全人才评价组织管理,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评价人才,突出岗位履职评价,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使人才发展与单位使命更好协调统一。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要求,分系列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分类分层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落实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改革措施,支持条件成熟的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开展自主评审工作。选择部分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试点开展临床医生科研评价改革工作。不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称号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
(五)加大优秀人才支持力度。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等的全职科研人员及团队由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等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中长期目标导向的持续稳定经费支持。推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研经费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青年科研人员的倾斜支持。完善青年人才评价激励措施,实施“福腾200”项目等人才政策,加大各类科技、文化、教育、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支持力度。
四、深化科研机构评估改革
(一)推动实行章程管理。推动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制定章程,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章程要明确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运行管理机制等,确保机构运行各项事务有章可循。发挥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章程制定和依章程管理的全过程,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
(二)推动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落实法人自主权。省级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明确科研事业单位决策层的决策地位,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对章程明确赋予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的事务,由单位自主独立决策、科学有效管理,减少对科研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和微观管理,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细化科研事业单位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保障科研事业单位依法合规管理运行。选择若干科研事业单位开展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试点,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在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全面推开。
(三)推动建立科研机构评价制度。结合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根据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活动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以5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进行综合评价。5年期间,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评价。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在财政拨款、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省级科技人才推荐、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应参考绩效评价结果。结合科研机构职责定位,探索建立科研机构分类支持制度,对不同类型科研机构实施差别化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推动完善省科技创新平台评价考核体系。根据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功能定位、任务目标、运行机制等不同特点,确定合理的评价方式和标准。科技研发类平台重点评价开展应用技术自主创新、促进关键技术产业化开发等能力;科技服务类平台重点评价开展企业孵化和成果转移转化、面向社会提供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能力;科技资源共享类平台重点评价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创新资源支撑保障等能力。对各类平台的评估要有利于我省人才队伍培育和区域创新能力建设。在开展科技创新平台资格评估和绩效评估时,应建立与评估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实现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一)加强监督评估。建立覆盖“三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评估机制。事前,实行承诺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共同签署承诺意见,保证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做好验收结题工作,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事中,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完善监督抽查制度建设,加强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发挥“制度+技术”手段,实现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完成任务情况的全程动态监管。事后,强化绩效评估结果应用,严格按照任务书等约定内容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要突出技术指标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评估结果作为对相关主体今后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加强科技管理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监督。科技、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规范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二)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覆盖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的诚信管理体系,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与科技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其政府科技项目申报或评审资格、终止项目执行、追回项目经费、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将诚信监管关口前移,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强化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主体意识,加强对科研人员和青年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和道德标杆。
六、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深入推进“三评”改革,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在省创新发展厅际联席会议组织领导下,积极推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合作机制,抓好“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明确分工,加强责任担当。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各类评价主体要强化使命担当,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有序推进“三评”改革和科研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三评”项目数量,进一步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相关法人单位等要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广大科研人员要强化学术自律。
(三)先行先试,加大宣传推进。对一些关联度高、探索性强、暂时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改革举措,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先期开展试点。各评价主体要加强相互配合与协同联动,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让广大科研人员知晓、掌握、用好改革政策。持续跟踪调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各方面要齐心协力,共同营造良好科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