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
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布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我省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全面提升科研管理绩效,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赶超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为目标,以优化科研生态环境、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通过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深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为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新时代科技发展趋势,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和人才发展规律,加强总体设计与统筹协调,通过立规矩、建机制,提出改革实招硬招,对“三评”工作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方法,深入推进科技评价制度建设,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营造有利于科研人员安心、专心、潜心研究的良好制度环境。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三评”工作中存在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项目多、帽子多、牌子多”等热点难点问题,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入手,精准设计改革举措,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改革实效。
——坚持分类评价。针对不同学科和科研项目特点,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基础研究突出原始创新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公益性研究突出社会公共需求导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突出科技研发服务与资源共享导向。
——坚持公正公开。结合科技管理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进一步提高科技评价活动的公开性和开放性,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监督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开透明、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在统筹推进“三评”工作布局、优化简化“三评”工作流程、提升科研管理绩效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三评”项目数量进一步减少,质量效率进一步提高,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科技创新和供给能力大幅提升,创新创业活力显著增强,全省综合科技进步水平位居全国前列,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深化科研项目评审等管理改革
(一)改革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机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工作要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征集建议、需求调研等有效方式充分吸收各方共同参与,更好体现创新驱动战略意图,反映各方特别是科研一线技术需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内容可根据需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项目体量应大小适中,目标集中明确,在组织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重大项目时,应合理设置专题及参加单位数量,确保下设各专题任务紧密关联形成有机整体,避免拼凑组团和执行中的碎片化。省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和特点编制项目指南,自然科学类项目指南应关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指南应围绕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发展领域中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注重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等。逐步实行省级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指南应按分类原则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省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具有明确任务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明确的科研项目,可采取定向申报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企业牵头项目,应对企业资质等情况提出明确要求,鼓励企业共同投入并组织实施。鼓励支持军民融合技术研发,加快推动军民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推行科研项目“材料一次报送”制度,精简申报要求,简化报表及管理流程,推行电子文档管理,在项目申报、任务书商议等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纸质材料,把科研人员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凡是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二)规范项目评审立项机制。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可包括技术评审、管理评审、预算评审等,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推行网络评审、评审结果反馈、立项信息公开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允许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建立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科研、资信核查制度,可对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背景、诚信资历、项目查重等调查,确保符合项目要求。不同类型省科技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申报与评审中,综合考虑申报单位、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和研发需求。保密项目评审管理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三)优化评审专家选取机制。推动建设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省科技专家库,明确专家入库标准,细化专家领域和研究方向,更好满足项目评审要求。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必须是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还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逐步建立完善项目评审专家抽取、回避申请、资信记录的自动化信息系统,减少人为干预,确保专家选取使用科学、公正。项目采取网络评审的,应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评审结束后及时向项目申请者反馈评审结果。评审专家要强化学术自律,学术共同体要加强学术监督。
(四)建立项目评审质量管理机制。严格按照有关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合理确定项目评审方式、评审标准、专家评审项目数、省内省外专家比例等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可在评审前采取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具体情况。需会议评审的,应在会议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除财务人员外,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对项目研究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一般采取合并评审。进一步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评审管理业务全过程网上在线办理,加强时限、流程、标准等关键节点、关键内容的实时有效管控,提升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
(五)深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通过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无需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加大科研人员薪酬奖励力度。对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省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任务下达单位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省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细化制定。项目承担单位从省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落实相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选择部分省属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支持力度更大的“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允许试点单位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从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基础研究项目经费的直接费用中,提取不超过20%的费用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劳务费外,其他科目不需提供测算依据。直接费用科目间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后补助项目经费使用不限于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支出科目范围,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对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对由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基础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取间接费用后,直接费用的结余部分实行“包干使用”。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六)改进项目评价结题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审查。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成果申报、推广等工作。非涉密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验收前,应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福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根据分级分类原则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项目验收主持单位应严格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确定的内容和目标、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对项目技术完成和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合并验收,不再单独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题财务审计。省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项目验收工作实行不定期抽查,核查项目承担单位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七)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加快建立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体系,明确设定科研项目绩效目标,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立项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改革省科技重大专项中期检查制度,推行科技重大专项中期绩效评估,针对专项实施过程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除科技重大专项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外,省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评估)。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开展,以独立、专业、负责为基本要求,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对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在立项后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成效评价,重点评估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在开展职称评定、绩效奖励等工作时,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承担项目数量和经费数目。
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八)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机制。建立健全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规范提名规则和工作程序,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高奖励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向全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流程,对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完善科技奖励综合业务信息平台建设,优化奖励提名、评审工作流程,建立奖励工作进展、结果反馈机制,进一步提升奖励评审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按照质量优先原则,严格控制省科学技术奖奖励数量。
三、深化科技人才评价改革
(一)统筹科技人才计划。加强部门、地区间的协调,建立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防止人才申报违规行为,避免简单通过各类人才计划头衔评价人才,避免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针对不同支持对象科学设置科技人才计划,优化人才计划结构。加强评价结果共享,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让人才少跑腿、少填表、少准备资料,集中更多时间深耕专业。
(二)科学合理设置人才评价指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完善不同学科学术型人才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在对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的评价中,SCI(科学引文索引)和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应用技术开发人才重点评价其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以及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等实际能力和业绩,社会公益性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为研究与发展活动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工作质量、工作责任心、服务的满意度。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对创新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等为评价重点,尊重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者的虚假挂名。引进海外人才要加强对其海外教育和科研经历的调查验证,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注重发挥同行评议机制在人才评价过程中的作用。
探索对特殊人才采取特殊评价标准,健全我省特级人才和A、B、C类等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采用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特殊方式,重点评价其贡献和实际水平;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评价“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建立评价“直通车”制度;对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人选等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程序直接认定我省相应类别高层次人才或相应专业最高级别职称。对承担国防重大工程任务的人才可采用针对性评价措施,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人才评价开辟特殊通道。
(三)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引导人才良性竞争和有序流动,探索人才共享机制。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科研人员因政策倾斜因素获得的各类人才称号、人才项目等支持,在支持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跟随人员向沿海地区流转。合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的培养补偿机制。
(四)突出用人单位主导作用。坚持评用结合,支持用人单位健全人才评价组织管理,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评价人才,突出岗位履职评价,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使人才发展与单位使命更好协调统一。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要求,分系列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分类分层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落实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改革措施,支持条件成熟的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开展自主评审工作。选择部分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试点开展临床医生科研评价改革工作。不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称号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
(五)加大优秀人才支持力度。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等的全职科研人员及团队由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等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中长期目标导向的持续稳定经费支持。推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研经费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青年科研人员的倾斜支持。完善青年人才评价激励措施,实施“福腾200”项目等人才政策,加大各类科技、文化、教育、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支持力度。
四、深化科研机构评估改革
(一)推动实行章程管理。推动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制定章程,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章程要明确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运行管理机制等,确保机构运行各项事务有章可循。发挥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章程制定和依章程管理的全过程,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
(二)推动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落实法人自主权。省级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明确科研事业单位决策层的决策地位,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对章程明确赋予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的事务,由单位自主独立决策、科学有效管理,减少对科研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和微观管理,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细化科研事业单位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保障科研事业单位依法合规管理运行。选择若干科研事业单位开展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试点,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在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全面推开。
(三)推动建立科研机构评价制度。结合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根据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活动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以5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进行综合评价。5年期间,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评价。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在财政拨款、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省级科技人才推荐、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应参考绩效评价结果。结合科研机构职责定位,探索建立科研机构分类支持制度,对不同类型科研机构实施差别化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推动完善省科技创新平台评价考核体系。根据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功能定位、任务目标、运行机制等不同特点,确定合理的评价方式和标准。科技研发类平台重点评价开展应用技术自主创新、促进关键技术产业化开发等能力;科技服务类平台重点评价开展企业孵化和成果转移转化、面向社会提供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能力;科技资源共享类平台重点评价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创新资源支撑保障等能力。对各类平台的评估要有利于我省人才队伍培育和区域创新能力建设。在开展科技创新平台资格评估和绩效评估时,应建立与评估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实现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一)加强监督评估。建立覆盖“三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评估机制。事前,实行承诺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共同签署承诺意见,保证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做好验收结题工作,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事中,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完善监督抽查制度建设,加强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发挥“制度+技术”手段,实现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完成任务情况的全程动态监管。事后,强化绩效评估结果应用,严格按照任务书等约定内容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要突出技术指标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评估结果作为对相关主体今后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加强科技管理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监督。科技、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规范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二)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覆盖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的诚信管理体系,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与科技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其政府科技项目申报或评审资格、终止项目执行、追回项目经费、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将诚信监管关口前移,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强化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主体意识,加强对科研人员和青年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和道德标杆。
六、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深入推进“三评”改革,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在省创新发展厅际联席会议组织领导下,积极推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合作机制,抓好“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明确分工,加强责任担当。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各类评价主体要强化使命担当,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有序推进“三评”改革和科研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三评”项目数量,进一步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相关法人单位等要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广大科研人员要强化学术自律。
(三)先行先试,加大宣传推进。对一些关联度高、探索性强、暂时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改革举措,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先期开展试点。各评价主体要加强相互配合与协同联动,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让广大科研人员知晓、掌握、用好改革政策。持续跟踪调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各方面要齐心协力,共同营造良好科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