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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12-26 07:54:17 来源:东南网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年12月24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要求,加快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国资、民资、外资一视同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放宽企业准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推进项目建设,壮大民营经济规模;加快创新转型,促进民营企业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公平竞争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提高精准服务水平,破解“堵点”“痛点”,推动民营企业聚焦实体、做精主业,创新发展、做强做优。经过三年努力,力争实现我省民营经济规模跃上新台阶,质量效益明显提升,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数字化转型有效推进,绿色制造能力得到加强,形成“亲商、安商、富商”良好环境,打造一批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知名品牌企业。

二、拓宽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三)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民营经济开放。加大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增量配电和售电等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和歧视民间资本行为。鼓励民间资本大力发展养老、医疗、教育、文体等事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各地不得要求跨区域承揽业务的省内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及时发布鼓励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改组的项目信息。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经济与国有资本共同设立发展基金。

(五)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和后勤保障领域。研究出台加快军民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推动“民参军”“军转民”,鼓励和引导“民参军”企业承担武器装备分系统和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参与航空航天、卫星应用、海洋工程、核心材料、关键元器件等军民融合产业。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军需食品、军队被装、通用装备制造维修、营房及水电设施建设、物流配送等部队后勤保障服务。

三、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六)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认真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等政策。地方权限内的有关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法定税率幅度内下降到合理水平。推广简明易行、操作便利的办税服务方式,扩大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加快落实退还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但最低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下限。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稳定社保缴费方式,延用社保缴费基数,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社保补贴政策,确保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执行,除赔(补)偿性质外的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培训班,未经批准不得向企业收取培训费。加大涉企保证金清理力度,凡不在公布的福建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内的项目一律取消(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对违规收取以及逾期未返还的保证金应及时全额返还企业。严肃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七)降低民营企业用地用电用气成本。对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可实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鼓励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扩大民营企业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和参与范围,降低准入条件。简化用电报装流程,推行100KVA以下低压接入。根据福建天然气购气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城市门站气价,加强成本监审和气价监管,降低中间环节加价,支持中间供气企业与用气大户企业自主选择上游资源方和供气路径。

(八)减免缓征困难企业税费。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土地集约利用要求、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12个月。

四、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九)健全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努力尽快实现国家相关政策目标。建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与银行内部考核、薪酬等挂钩的激励机制,建立尽职免责制度,明确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做到不减少信贷规模、不釜底抽薪、不提高续贷门槛、不随意抽贷、不随意压贷。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要求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监管正向激励。督促各金融机构清理废除不公平的民营企业融资限制条件,严格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两控”目标,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逐步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对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加大无还本续贷推广力度,提高无还本续贷笔数及金额占比;大力推广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融资方式,拓宽银行抵(质)押物范围,并将其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内容。

(十)设立政策性帮扶资金。省级分期设立和发行总规模150亿元的纾困基金和20亿元的纾困专项债。各地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在严格防止违规举债、严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帮助辖区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实体经济领域上市公司、高成长性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关键重点企业纾困,化解股权质押等风险。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的财务救助。将全省政府应急周转金规模逐步提高至100亿元以上,加大对民营企业“过桥”转贷支持。开展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不履约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清欠行动,对已发生的拖欠款项“限时清零”。对不诚信履约的企业依法依规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财政性项目资金申报资格。

(十一)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产融对接,抓紧建设面向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新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施债转股,创设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充分发挥类金融机构作用,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和激励机制,降低担保费率,提高政策性担保机构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担保比例。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亿元以上(含中央奖补资金),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用于代偿补偿、保费补贴等奖补资金。大力发展股权融资,总结推广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马尾基金小镇等基金运作好的经验做法,鼓励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重点民营企业。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问题。

五、鼓励民营企业创新转型

(十二)激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完善与企业产值、研发投入等生产经营情况相挂钩的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民营企业享受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普惠性政策。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政策。对新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筹建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支持民营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重大产品开发、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发挥省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补偿资金作用,推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无抵押贷款试点。

(十三)优化民营企业创新服务体系。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行业中介机构等开展产学研用合作,通过协同创新提升企业技术和产品质量。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创新“制造服务”新模式新业态,为创业创新提供支撑。落实科技创新券等奖励政策,促进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加大民营企业人才培育支持力度,在人才引进、评定及人才公寓申请、科研支持等方面享受与国有、外资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推进项目建设。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谋划、落地和开工建设产业龙头项目、产业链补短板项目以及新兴产业项目,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五个一批”项目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发挥我省企业技术改造等各类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一轮技改行动,实施智能化改造。深化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融合,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技术改造、智能制造予以重点扶持。

(十五)推动民营企业品牌与标准建设。深入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形成一批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分行业树立一批质量标杆企业,打造更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和“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对主导、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的企业给予经费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补助标准上浮50%。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兼并重组与拓展市场。鼓励民营优势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做大做强。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拯救功能,对于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民营企业,要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及和解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再生。细化已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外经贸发展的相关措施,严禁各类采购招投标违规设置对民营企业不公平条款,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加大国际产能合作。

六、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七)全面开展一流营商环境对标活动。主动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广厦门优化营商环境做法和经验,大幅压减行政审批前置事项;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置条件,一律予以取消;严禁随意增设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取消不必要的关联证照(卡)和证明项目。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90%以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与审批时限,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中的运用。

(十八)深化行政审批和执法制度改革。推进工商领域“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试行“容缺预审”,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和“最多跑一趟”。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度化常态化,推行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对诚信守法企业实行“无事不扰”。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

(十九)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加快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查处并公布一批行政垄断案件,严厉打击滥用垄断地位、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打造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环境。

(二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建立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版权等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和机制,推动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理专门化程序规则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知识产权“大服务大保护”发展模式,依法严厉查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提高违法成本。

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一)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执法、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注意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经营者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侵害企业产权及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错案冤案,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快甄别纠正;对涉及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的案件,要平等保护、尽快办结;及时公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涉及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建立普惠金融诉调机制。对涉及企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进行调解,依法及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功能,组织引导律师、公证机构等创新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建立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做好民营企业员工的法律援助。设立投诉举报热线,建立投诉受理督办机制。

(二十二)进一步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宣传报道;鼓励民营企业家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参照全国工商联做法,发布我省年度民营100强企业名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推广“晋江经验”,发扬老一辈民营企业家艰苦奋斗、敢闯敢干精神,引导企业家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为建立良好政治生态、净化社会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环境多作贡献。

八、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重要性,将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重大问题。严格防止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当干扰与不利影响,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及安全、环保、食品药品、税收等必要性的法定事项检查外,一般不对民营企业进行检查、督查、考核,减少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频次,检查之前尽量与企业沟通,给企业“宁静时间”生产经营。对严重干扰、影响、破坏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执纪问责,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二十四)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与民营企业家恳谈会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建立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重点商会制度,健全“政企直通车”制度,真心真意关心支持民营企业,做到企业诉求有渠道反映、能得到及时解决。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人民团体、工商联等组织要深入民营企业了解情况,积极反映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改革创新。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开展帮扶民营企业专项行动,各地要建立重点帮扶企业名单,实行“一企一策”、点对点精准帮扶。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对一些错误说法及时予以澄清。各级领导干部在与企业交往过程中,既要严于律己、把握底线、清正廉洁,又要坦荡真诚同企业家接触交往,为企业服务。

(二十五)提高政策制定和执行水平。研究出台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政策措施,要广泛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加强政策前后衔接、相互协调,留足企业适应与调整期,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舆论引导和执行情况督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将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

各级党委和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分解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有更多获得感。省政府办公厅要建立政策落实协调机制,督促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执行情况将定期组织“回头看”。


责任编辑:王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