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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长乐:股东起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法院予以驳回

2018-12-28 17:21:10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 陈勍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2月28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邢颖晶 林旻煜)股东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却因没有证据证明股东已书面提出过申请,被法院依法驳回。日前,长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

原告陈某系被告长乐某公司拥有50%股份的股东,并出任监事。陈某诉称,其多次向该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却反复推诿,至今未向陈某提供任何财务资料、账薄、凭证,严重侵害陈某的知情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

长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十三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对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前置条件。且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本案中,陈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向公司书面申请“查账”,故其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享有查阅权,只有在书面申请遭到拒绝或申请期限届满公司未书面回复之后,股东才能依法起诉公司。股东应妥善保管证明自身查账具有正当目的的资料、查账申请书、邮寄凭证、公司签收凭证、公司的回复,以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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