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规范
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更好推动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中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总体要求
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是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改进党的作风、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激励鞭策的指挥棒作用有力发挥,必须坚持不懈抓下去。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存在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重留痕轻实绩等问题,基层单位应接不暇,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既不利于集中精力抓落实,也助长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提高政治站位,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把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切实把干部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基层把更多时间用在抓工作落实上来。
做好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着力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各级党委统筹协调,严格控制总量,坚持以上率下,不断增强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进一步激发干部崇尚实干、攻坚克难的责任担当,凝聚全省力量,为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奋力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突出总量控制,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必须从源头抓起,从上级机关做起。省直机关要以上率下,发挥带头表率作用。除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外,省直机关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各地党委和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省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省委和省政府批准。要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科学规范立项,省直机关各部门开展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每年不超过1次。同类事项能合并要尽量合并,涉及多部门的联合组团下去,防止重复扎堆、层层加码,不能兴师动众,不能动辄对着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影响基层正常工作。部门督查检查考核不能打着省委和省政府的旗号,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能随意冠以督查、督察、督导、检查、巡查等名义。
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省直机关各部门拟开展的涉及各地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系统全省性的业务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衔接对口中央和国家主管部门的年度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归口管理原则,每年12月上旬将下一年度计划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审核,其中,党委工作机关和群团组织报省委办公厅;政府工作部门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进行汇总、审核、筛选、归类、合并;除依法依规开展的检查之外的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要制定年度计划并报省委办公厅。呈报项目应载明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计划开展时间、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开展方式及对象范围、开展依据等内容。省委办公厅统一汇总整理后报省委审批,以省委文件印发执行,并报中央办公厅备案。对紧急突发事项的督查检查,由分管省领导签批后实施。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的全市(区)性督查检查考核也要制定年度计划,报省委办公厅备案。
三、改进方式方法,更加注重工作实绩
要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突出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指标,视内容区分沿海与山区、城市与乡村、地方与部门、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等,体现差异化要求,避免“一刀切”、“一锅煮”。改进督查检查考核办法,切实督到关键、查到要害、考到实处。必要的记录、台账要看,但主要看工作实绩,不能一味要求基层填表格报材料,不能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不能工作刚安排就督查检查、刚部署就进行考核,不搞花拳绣腿,不要繁文缛节,不做表面文章。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常态化了解,简化程序,少开座谈会,少搞面上汇报,多到现场看,多见具体事,多听群众说,更多关注改革发展、政策落地情况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督查检查要突出问题导向,要针对反映的问题直奔主题,明察暗访,既着重发现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又及时了解有关政策需要完善的地方。对督查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加强督促整改,不能简单以问责代替整改,也不能简单搞终身问责。要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不讲排场、搞形式,不层层陪同,不盛气凌人。创新督查检查考核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优化第三方评估,提高督查检查考核的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主体责任,形成崇尚实干鲜明导向
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实际、实质、实效的要求,讲政治、抓统筹、控总量、提质效。省级层面建立由省委办公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要强化督查检查考核结果的分析运用,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对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要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对各种告状信、检举信,经核实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处理,没问题的要及时澄清、公开正名,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动形成勇于担当作为、敢于抵制歪风邪气的良好政治生态。
五、开展专项清理,坚决防止反弹回潮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通知》精神认真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对各类督查、督察、督导、检查、巡查、考核、考评等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撤销形式主义、劳民伤财、虚头巴脑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大幅度压缩数量,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减少50%以上。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可以公开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行到位,严防反弹回潮。各地各部门清理情况报省委办公厅,省委办公厅汇总整理后按程序报中央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