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
2019-01-23 15:41:2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全文公布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着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进一步激励辛勤劳动、技能成才、创新创造,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充分发挥技术工人在建设新福建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提高我省技术工人待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坚持加强领导、形成合力,重点突破、多措并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原则,健全党管人才、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努力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社会待遇,增强技术工人的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坚实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大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 (一)突出做好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对为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能技艺和一流业绩水平,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服务保障和提高待遇水平。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和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以及省级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落实相关待遇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二)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待遇。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各级党委联系专家的范围,重视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选,探索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重视在高技能领军人才中推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特殊奖励。积极选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国家层面的专家研修,定期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研修考察、面向社会进行咨询服务等活动。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以按程序选拔进入企业领导班子或担任中层管理干部,适当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 (三)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经济待遇。鼓励企业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资(年功)工资制度,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年资起加点和工资级差。鼓励企业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标准,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经济待遇。鼓励企业建立健全“首席技师”、“金牌技师”、“名师带徒”等制度,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鼓励所在单位根据其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支出和间接费用统筹使用政策,对承担科研项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绩效奖励,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对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取消学历、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技术等级。 (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社会待遇。完善高技能领军人才住房、户籍、医疗保障、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优先购买或租赁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房。支持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发放房租补贴(安家补贴)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支持各地放宽落户条件,高技能领军人才可选择居住地或就业地落户,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可以随迁。支持各地将高技能领军人才参照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医疗服务待遇。鼓励用人单位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办理商业补充保险。对高技能领军人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完善就业激励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的困难企业,要优先保障高技能领军人才稳定就业。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配偶、子女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由有关部门积极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前培训,推荐就业岗位。 (五)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创新争先奖、福建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奖项推荐名额。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开展科技攻关。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活动,切实保护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在生产教学实践、培养技术技能创新团队、带动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骨干引领作用。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及行业、企业多渠道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海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海外交流活动可按程序报批列入政府出国培训团组计划。 三、着力提高技术工人工资收入水平 (六)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对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术工人,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待遇。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对岗位能手、技术标兵、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薪。鼓励企业建立针对技术工人的补助性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 (七)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根据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的实际,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鼓励其他各类企业参照实施。 (八)探索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落实国家关于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入股和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四、支持技术工人凭技能提高待遇 (九)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现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形式多样化。适应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技术工人职业素养的培养,通过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等形式,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创新培训,着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工人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健全职工培训制度。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制度,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开展职工培训,并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创新“互联网+”远程职业培训新模式,推进在线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开展职业训练院、职业培训包等改革。 (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并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按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鼓励企业对参加技能培训并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在岗职工,给予适当的补贴或奖励。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作用,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的,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规定提供岗位技能提升补贴。 (十一)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推进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更加重视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建设和发展,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引导鼓励更多的有志青年报考职业院校,走技能成才之路。紧密结合我省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优化学科和专业建设,加强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培训。完善职业教育“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方式,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分类招考,适度提高本科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比例,建立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制度。支持技工院校开设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提高办学层次。依托职业院校和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作室等培养平台,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培养平台的重要作用。支持高技能人才“师带徒”,发挥其在带徒传技、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企业职工创新工作室、青创先锋工作室的建设力度,相关工作经费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专项列支。逐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工作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推行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高技能人才兼职互聘,职业院校招聘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可采取灵活招聘方式,免文化考试。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提升计划,不断提升“双师型”教师素质。完善技工院校毕业生政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工龄计算、考核升级、职位(岗位)晋升等方面,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应待遇。鼓励企业积极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的奖补。 (十二)深化校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充分发挥国民教育对技术工人成长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职业院校、本科高校与企业充分合作,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完善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推行职业院校、本科院校教师与企业高技能人才共同指导培养学生的双导师制度,支持职业院校、本科高校与企业共同开发教学资源和培训项目。创新“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办学模式,推进“二元制”、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双主体”。鼓励职业院校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促进理论、实操能力平衡发展。推行以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的高职院校毕业班学生直接报名参加本专业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支持龙头企业与院校合作共建现代化技能实训基地、产业人才培训中心,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技术工人。 (十三)加大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将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列入引进人才目录,支持引进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重点引进与我省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与引进的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深化两岸高技能人才交流,支持各地出台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进台港澳地区高技能人才。台港澳地区高技能人才来闽就业创业,同等享受我省高技能人才待遇,并支持其长期居留。鼓励支持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国(境)外知名职业院校开展联合办学,从国(境)外职业院校、企业聘请高技能人才任职任教,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相关政策可参照高校引才政策执行。鼓励支持企业放宽年龄限制,根据实际需要引进国际国内高技能人才。 五、健全完善技术工人评价使用激励机制 (十四)改革技术工人评价方式。破除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贯通工程技术领域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申报职称评审,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进行认定。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职业(工种),企业可制定企业岗位规范,开展技能水平自主评价,增加技术工人技能等级层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鼓励企业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 (十五)加大技能竞赛培养选拔技术工人力度。接轨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建立以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为引领、省级技能竞赛和市(县)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和选拔机制,科学规划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紧贴我省支柱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加大职业技能竞赛力度,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培养选拔青年优秀技术工人的重要作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制度,鼓励技术工人、院校学生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国家职业技能大赛等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给予奖励和荣誉激励。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职业院校及企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鼓励企业班组、车间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 (十六)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对杰出工匠、能工巧匠给予资助支持。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国家级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可分别享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相应待遇,所在地政府可给予相应的奖励。完善省技能大师、省技术能手激励办法,加大资助支持力度,促进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支持各地各部门和行业、企业按有关规定开展优秀高技能人才和优秀技术工人表彰活动,鼓励各级开展“选树寻找工匠”活动。鼓励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级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加强劳动执法监察,依法落实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支持相关部门和企业分级组织实施休疗养活动。 (十七)营造不断提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的作用,积极宣传党委和政府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广泛宣传技术工人的劳动成果和创造价值。组织开展国际劳动节、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和文艺作品的作用,大力宣传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优秀技术工人的先进事迹,推广绝招、绝技、绝活,展示新时代技术工人的新作为、新风采、新面貌,深入挖掘更多贴近生产、真实感人、具有典型意义的工匠故事,展示当代优秀技术工人的成果,不断提高技术工人的社会地位,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重大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持续推动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提高。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作用、工会监督作用、群团组织动员作用和社会支持作用,形成多方参与、部门联动、合力推动、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宣传、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公安、财政、住建、文旅、国资、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各地要加大对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和对技术工人的教育管理,广泛听取各类企业、行业协会、技术工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密切跟踪技术工人待遇政策落实情况,按规定加强督查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措施,大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促进广大技术工人爱岗敬业,让全体技术工人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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