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1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 林泽贵)今日,记者从厦门市人社局获悉,厦门市出台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厦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有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大幅提高,困难人员由政府代缴最低标准保费。 这份文件给厦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带来了三大福利 ▼▼▼ 福利一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 2019年1月起,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从100元调整为200元,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从45元调整为50元。 调整后,个人缴费档次从原来的100-4000元13个档次调整为200-4000元12个档次,即取消100元的档次,其他缴费档次的金额不变。 缴费补贴标准从原来的45-90元提高到50-230元,大幅度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 调整后,具体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如下(括号内为缴费补贴): 200元(50元)、300元(60元)、400元(70元)、500元(80元)、700元(100元)、1000元(130元)、1500元(150元)、2000元(170元)、2500元(190元)、3000元(210元)、3500元(220元)、4000元(230元)。 福利二 困难人员由政府代缴最低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贫困人员在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有中断缴费年限的,无需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也可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福利三 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也会随着物价等因素的变化上调。 厦门市人社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国家、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待情况,适时提出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 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 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 已参保的城乡居民若要变更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参保身份)的,应于2019年2月向居(村)委会办理变更。 提醒: 1、原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标准缴费的已参保城乡居民,系统将2019年度缴费档次自动调整为200元。此类情况无需办理变更。 2、参保的城乡居民为特困人员,但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身份非“特困人员”的,也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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