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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制度将惠及更多“支出型”贫困家庭 因病致贫等四类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2019-02-17 17:49:36 潘园园 来源:今日福建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2月17日讯(福建日报记者潘园园)为加大民生兜底保障力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使低保制度更多惠及支出型贫困家庭,我省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支出型贫困家庭作了界定,明确了入保对象范围和保障标准。明确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纳入低保范围。

“现行低保政策能较好解决‘收入型’贫困问题,但‘支出型’致贫现象越来越突出。许多因残致贫、因病致贫等特殊家庭收入虽然高于低保标准,但刚性支出已抵消甚至远超家庭收入,其生活水平实际上低于低保标准。”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尽管我省出台政策放宽了“支出型”贫困家庭入保政策,但通过调研发现,政策还不够完善,部分基层干部对政策还不熟悉,理解也不一致,审核审批中依旧只看收入不看支出,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统一明确因病(伤)致贫家庭、因残致贫家庭、因学致贫家庭等“支出型”低保政策。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按户入保,或将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单人入保;按户入保的,根据刚性支出扣除后家庭收入核算结果,分别给予全额、差额或分档救助;单人入保的,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分因病(伤)致贫家庭、因残致贫家庭、因学致贫家庭、多重原因致贫家庭四类,通知对每一类的认定条件都作明确规定,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减的就业成本、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且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患者未痊愈仍需治疗,或者残疾人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及照料护理,或者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教育等。

另外,对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患者、残疾人、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生活困难且靠家庭供养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单人入保。

通知要求,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探索整合救助申请手续,为支出型贫困家庭“量身定制”救助方案,提高精准施策水平和便民惠民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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