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 > 时政 > 正文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2019-03-30 08:37:4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王祥楠  

东南网3月3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28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将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发展利用非遗项目要遵循真实性原则。

由于在实际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冷热不均的问题,冷门项目难以后继、濒临消失。为此,条例注重实事求是,并有所侧重,对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的保护和扶持给予倾斜照顾,规定对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优先拨付实施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优先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其代表性项目,可优先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提供必要传承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和进行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等。此外,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其所在地政府应当予以帮助。

同时,条例也对非遗传承人赋予相应的义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制定项目传承计划,选择、培养传承人,参与非遗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并对在申报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情况设置了法律责任。

由于在实践中一些非遗项目的发展利用实际上违背了真实性原则,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造成错误引导和负面影响。为此,条例明确传承与利用的关系,规定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中,应当注重传承非遗的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保护非遗的核心价值和文化内涵,以及其在自然演变过程中可以依存的文化风貌和文化生态,不得歪曲、贬损和过度开发利用。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