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频被“碰瓷”自媒体苦“权”久矣 在一位网友的介绍下,记者被邀进一个被告联盟微信群,群里每个人都在为法院的传票或者来自同一家公司的起诉书烦恼。一位昵称为“兰珈”的网友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法院传票,显示2019年5月8日要求被传唤人到西安接受传唤,起因是一篇题为《99%的善良,发生在你看不见的地方》的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为西安一家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赔偿1万元。证据目录里提供了包含作者版权声明、原文作品截图、原作者在发文平台的主体信息截图、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公证书及发票等信息。“兰珈”向记者解释,这篇文章她并非从原告那里转载,信源标注的是“作者:佚名;来源:网络”。“兰珈”在转载时也按此标注,并注明“图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如有侵权,请速与我联络”,表明自己不是恶意盗文。后来“兰珈”收到原告公司发来的若干个材料,其中有原创作者出具的《版权声明书》,声明该文章为其创作,具有合法著作权,并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等转让给北京一家信息公司,而北京这家公司又将《版权声明书》中所载作品及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即起诉方,西安一家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兰珈”认为,这是典型的“碰瓷”。 同样的遭遇也落到了宁德一家名为“草堂国学馆”的自媒体平台身上。近日,该平台负责人丁先生收到了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传票,原告为广州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跟“兰珈”遇到的情况一样,原创作者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一家信息公司,后该公司将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人民币。丁先生表示,每年都会收到这家公司从全国各地发来的诉讼状或法院传票。 在这个126人的群里,大家普遍感到疑惑的是,他们转载的是不同平台不同作者的文章,为什么找来维权的都涉及北京这家信息公司。 潜规则曝光 版权官司暗含利益分成 闽南网总编辑李贤斌告诉记者,近年来,一些别有用心的图片公司以侵权为由,通过各种途径联系索赔,漫天要价,索赔不成就诉诸法律,给媒体、企业的正常传播和运营造成了干扰和困惑。 据介绍,发生侵权的纠纷案例主要表现为:媒体、企业早年转载的部分自媒体平台含图片的内容;媒体、企业转载使用的未明确或显著标注水印的图片;媒体、企业转载使用的未明确声明版权的图片、文字内容。维权方个人占少数,图片公司占多数,并且出现同一家图片公司多次维权、间断性维权的怪异现象。有的案例中,被告方发现,当初转载来源方包含图片的页面时,对方并没有刊发关于版权转载许可的声明,待这些信息被转载多年后,原作者将图片版权销售给图片公司,图片公司授意自媒体平台在内容页面上添加版权声明,再进行侵权公证,与专业律师合作维权,共同分配索赔收益。这个过程中,媒体、企业很难事先发觉并采取屏蔽、删除等有效保护措施。基层法官在审判时,在既有证据面前也无法认定媒体、企业所陈述的事实情况,只能认定为侵权,判决侵权赔偿,媒体、企业不得不吃哑巴亏。 有图片公司曾就同一组图片,几乎同一时间对我省同一城市的十几家侵权公司密集发起索赔。这样的小规模图片公司,往往还与律师形成了这样的默契:事先不支付律师费,索赔成功后,企业、律师间再就所获赔偿金进行分成。这样的维权方式既降低了小规模图片公司的维权成本,也诱导一些受利益诱惑的律师参与其中,助长了版权维权的畸形生态。 受利益驱使,个人摄影师一图多卖的现象普遍存在,图片公司成立多家公司或授权多家公司分别维权已是行业公开的秘密。 “在我们看来,这些纠纷案例就不是真正的维权案例,而是涉嫌恶意敲诈!”闽北日报社网络部副主任、大武夷新闻网负责人吴文潇对此类现象深恶痛绝。吴文潇告诉记者,这些图片公司通过线下联系,要求网站购买为期若干年的VIP账户,若愿意购买的话,可以将之前索赔的要求由数千元一张降为几百元,甚至不再索赔。“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绝不是保护恶意索赔行为,我们也不愿意助长坏风气,坚决走法律诉讼的渠道,奇怪的是,后来纠纷竟然不了了之!”吴文潇还发现,对方图片公司有多起类似案例,都在二审期间撤销诉讼,双方达成了和解,很明显,一些媒体、企业因为耗不起、等不起进行了妥协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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