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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9-04-26 17:27:09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案例五、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福建榕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榕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

【案情】沃尔玛公司系“山姆会员商店”开办者。截止本案诉讼发生时,沃尔玛公司共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了15家“山姆会员商店”,其中福州山姆会员商店,于2001年6月开业。榕金集团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4月20日,榕金网络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福建山姆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4月2日。沃尔玛公司诉称,“山姆”文字标识系其在零售服务行业通过开办“山姆会员商店”所拥有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榕金公司、榕金网络公司、福建山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山姆”标识登记为企业名称,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山姆”文字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12万元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诚实经营行为获取正当利益,累积商业信誉,确立优势竞争地位。不得通过“搭便车”“打擦边球”等方式攀附他人商誉,损害他人合法竞争权益。“山姆”系沃尔玛公司所提供的百货零售服务的特有名称;榕金集团公司等三被告,在经营行为中采取一致行动,擅自使用沃尔玛公司的知名服务名称“山姆”,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攀附沃尔玛公司商誉,损害沃尔玛公司正当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沃尔玛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山姆会员商店作为一种服务模式,其在发挥区别服务来源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权益应归沃尔玛公司所有。沃尔玛公司作为山姆会员商店这一服务品牌的管理者、所有者,有权对侵害其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山姆”标识通过沃尔玛公司的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成为消费者对山姆会员商店的替代性呼叫称谓,发挥了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认定“山姆”文字系“山姆会员商店”这一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榕金集团公司等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对外经营及宣传活动中刻意并突出使用“山姆”文字标识,并不属于合理性说明或描述性使用,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沃尔玛公司商誉及“山姆”特有名称知名度恶意,客观上也足以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各个会员商店虽然系独立经营主体,但基于管理、宣传和推广的统一性,相关知识产权权益应归投资运营方所有。“山姆”文字标识的固有显著性虽然不强,但经沃尔玛公司长期使用及宣传,已经在特定零售行业发挥区别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可以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既要考虑在先特有名称知名度、在后使用者攀附恶意,也要结合讼争双方在经营地域上的交叉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混淆误认等影响因素综合判断。在侵权责任承担上,考虑到使用方经营范围不仅只有零售服务,在从事其他行业时只要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全程,即规范使用,就可避免与涉案特有名称产生混淆,故可不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本案的创新点和典型性有四:一是对各个独立经营的会员商店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应认定统一归投资运营方所有;二是特有名称认定应以证据审查为基础,判断是否已经发挥区别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三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在先权利知名度、是否有攀附恶意及客观上是否造成混淆等因素综合考虑;四是是否判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应针对性分析,不应机械司法。本案裁判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例六、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诉紫金华丰国际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原告金冠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糖果、果冻、膨化食品、饼干、糕点,注册资本15000万港币。2011年7月,金冠公司将与涉案糖果包装装潢近似的设计向福建省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并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11年10月和2011年12月,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认定案外人陈文量、邹忠亮在其生产的黑糖话梅糖果上使用的包装与金冠公司所使用的产品外观包装存在多处相似,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5月,金冠公司经公证,向被告润瑞公司购买“金稻谷黑糖话梅糖”两袋,被告紫金华丰公司为生产厂家。被诉侵权糖果包装的主要特征与金冠公司的包装装潢虽然存在若干不同,但从整体上看区别并不显著,二者所使用的图形、颜色、文字的排列组合整体上构成近似。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等,金冠公司的黑糖话梅糖产品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该产品包装、装潢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紫金华丰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黑糖话梅糖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为系金冠公司的黑糖话梅糖产品或是该商品的经营者与金冠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包装、装潢近似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系因模仿他人包装装潢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金冠公司的黑糖话梅包装、装潢,经其广泛宣传和持续使用,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在本案被告被诉之前,已有其他公司因模仿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而被工商行政部门处罚。紫金华丰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包装装潢,主观上具有搭便车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予制止。鉴于金冠公司的黑糖话梅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通过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方式,有力制止了搭便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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