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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福建一禁毒大队长竟充当涉毒人员“保护伞”

2019-05-03 20:22:31  来源:福建日报微信  责任编辑:王培欣   我来说两句

缉毒警察是毒犯的克星,是人民的守护神。可是,南平某地公安局禁毒大队原大队长陈某却充当了吸贩毒人员的“保护伞”,伙同瘾君子窃取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制毒物品麻黄碱,并非法销售牟取暴利。

4月30日,延平区法院对这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和贩卖毒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充当涉毒人员“保护伞”

禁毒大队长沦为“阶下囚”

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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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一起制毒案

2017年1月4日,南平某市公安局在建瓯市通济街道南门村新厂自然村八斗米细岗垅口山场地段查获一起制造制毒物品案。

时任禁毒大队副大队长(2017年5月31日任大队长)的陈某参与现场勘验,某市公安局对该制毒工厂内制毒物品麻麻黄碱进行查封、扣押。

盯上查封工厂内制毒物品麻黄碱

2018年年初,俞某民、陈某在聊天时提及该制毒工厂,后俞某民自行寻找该工厂未果。2018年3月,陈某带俞某民到被查封的制毒工厂,并告诉俞某民工厂内的白色塑料桶中液体析出的晶状体就是麻黄碱。

2018年3至4月间,俞某民先后两次伙同江某春将工厂内的麻黄碱盗走,晒干后麻黄碱重量共计约250千克。

2018年6月,俞某民、江某春将75千克麻黄碱以24万元的价格贩卖给福清人陈某武。之后,俞某民将其中赃款现金7万元交给陈某,并告知该款系贩卖麻黄碱所得。余款由俞某民、江某春平分。

2018年6月至8月间,俞某民、江某春将剩余的175千克麻黄碱先后分三次贩卖给陈某武,非法所得41万元,俞某民将其中14.96万元赃款先后分两次交给陈某,余款由俞某民、江某春平分。

2018年6至7月间,江某春伙同吴某萍到上述工厂盗走麻黄碱65.75千克,并将麻黄碱晒干后藏匿于江某春位于东峰镇大际村的家中。江某春联系卖家陈某武,后因质量问题未能成交。

2018年8月初,被告人俞某民、江某春、单某磊共同进入制毒工厂并盗走麻黄碱128.1千克,藏匿于单某磊位于尤溪县包溪采育场的住处。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江某春及单某磊住处分别扣押到65.75千克、128.1千克麻黄碱。根据被告人陈某交代,共从其朋友李某处起获赃款21.96万元。

贩卖毒品 罪犯落网

2017年12月23日晚,俞某民在九二医院对面公交站将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给吴某革,吴某革当场交给俞某民1100元,余款3300元通过微信转账至俞某民账户。

2018年8月17日傍晚,罗某娇联系被告人潘某珍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ATM机将3300元存到潘某珍账户,潘某珍雇佣被告人杨某芳将5克甲基苯丙胺从某市送到建阳区交给罗某娇。潘某珍向杨某芳支付350元,其中150元为租车费用,200元为报酬。

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俞某民、陈某、江某春、单某磊、吴某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麻黄碱,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被告人陈某作为一名缉毒警察,身负查缉毒品犯罪的法律职责,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身试法,伙同他人参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俞某民、潘某珍、杨某芳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延平区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俞某民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1.2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江某春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单某磊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潘某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吴某萍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杨某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6年

我国共有362名缉毒警牺牲在岗位上

1年365天

几乎每天都有一名缉毒警牺牲

而这名禁毒大队长

却和涉毒人员同流合污

对于这样的“卧底”、“内线”

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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