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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打击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2019-07-12 19:12:51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培欣 林雯晶  

东南网7月12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为严厉打击和惩治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切实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专项行动。12日,省政府新闻办邀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洪长春,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郭志良,省社会保险中心主任吴正斌,对外发布此次专项行动相关情况,同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骗取社会保险金?骗取社会保险金的人员要受到何种处罚,能否具体说明?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洪长春:

您提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实践中,骗取社会保险金的形式较为多样,以骗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为例,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身份证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编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办理提前退休;伪造编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伪造编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伪造、编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

同时,企业离退休人员因死亡、判刑、失踪、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将丧失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其中判刑、失踪情形消失后退休人员可恢复领取养老金,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则只能择一继续领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退休人员及其亲属故意隐瞒不报或伪造证明材料导致养老金错误发放的,也属于骗取养老保险金行为。

骗取社会保险金将受到法律严惩。根据《社会保险法》《刑法》等法律规定,行为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行为人骗取的社会保险金达到法定数额的,则涉嫌构成诈骗罪,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在《实施方案》中提到社会保险金,请问社会保险金具体指哪些?当前我省的社会保险金情况如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洪长春:

感谢您的提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实施方案》中所提到的社会保险金主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种保险的基金,简称社保基金。当前,我省的社会保险工作主要由两个厅局负责,我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三个险种;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两个险种。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稳健运行的物质基础,属于公共资金范畴,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国家对社保基金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基金安全完整,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金,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记者:

公安机关将如何打击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

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郭志良:

近年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危害社保基金安全,社会影响恶劣。为此,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解释明确了骗取社保基金将以诈骗罪论处,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次专项行动,全省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各级人社部门,聚焦主责主业,对人社部门移送的、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发挥职能优势,严格依法查办,严厉予以打击。

记者: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为主管部门,如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取得了哪些成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洪长春:

一是通过实施降低社保费率综合政策,做大养老保险的“蛋糕”,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我省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工作方案》(闽政办〔2019〕29号),降低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两项政策的实施,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社保负担,还降低了参保缴费的门槛,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良性循环。

二是完善企业保省级统筹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调整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实行全省基金统收统支,从2018年7月1日起将厦门市基金纳入省级统一管理,积极推动厦门执行全省统一政策。建立城乡居民保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进一步优化待遇结构,增强城乡居民保制度吸引力。

三是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省级统一开展全民参保登记数据比对分析,分类筛选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对象并将具体人员信息分解下发各地,同时还协调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列入2018年省对设区市的绩效考核指标,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精准扩面工作。

四是积极推进窗口服务综合柜员制,加快推进流程驱动、信息流转、智能分配、全程代办、时限办结的综合柜员制业务经办模式,提高服务水平。推进业务经办监控智能化,升级改造全省养老、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在系统中嵌入风险防控模块,实现业务信息系统“人脸识别认证+密码”登录功能,强化对一人多岗、代岗的管控。

五是继续加强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健全经办机构内控制度,促进经办流程规范,不断提升经办机构防范经办风险能力。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下一步,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民生为本,继续完善社保制度体系,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强化基金安全管理,努力增强制度持续健康运行的活力,以优异成绩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

记者: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对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失信,有哪些制度安排?

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主任吴正斌:

感谢您的关注和提问。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2018年11月人社部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等28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社保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明确了7种情形属于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其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违背信用承诺,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重大损失或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均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人,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社保“黑名单”,并将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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