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 民生 > 正文

8月1日起,省直单位差旅伙食费交通费收交执行新规

2019-07-30 21:12:42 王永珍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7月3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近日,省财政厅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伙食费怎么交?

《通知》明确,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不用交费外,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费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交费标准由原来的“快餐每人每餐15元,桌餐每人每餐50元”调整为“用餐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

市内交通费怎么交?

《通知》明确,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用于跨市县乡开展公务活动的,交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严格收费票据管理

《通知》明确,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票据。其中,由行政事业单位协助提供车辆或在内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出差人员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取得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