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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实施 申领居住证先要办理居住登记

2019-10-31 21:52:4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周冬 周冬  

东南网10月31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记者今日从福建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租住人员的信息必须尽快实名登记报送,否则将面临处罚。

申领居住证先要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是申领居住证的前提,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遵循自愿原则。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的申领、补办、变更等流程,目前仍按《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警方表示,出租人、用工单位等义务人,有两个渠道开展网上登记采集信息:1.通过省里开发的微信治安便民智慧房屋(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后,即可申报出租房屋和居住登记信息;2.扫描二维码门牌,进行出租房屋信息登记和申报居住登记。

人员信息7天内应采集报送

该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福建省或者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在福建省设区市所辖各区跨区居住的除外)。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信息应当采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到达时间等。采集和报送工作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

条例明确规定,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7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7日内,将离开人员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应当配合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后来到达的,应当在其到达24小时内将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转租的,转租人应当在7日内将转租对象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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