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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2019-11-05 16:35:51 来源:东南网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管理的县处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第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县处级正职以及相当于县处级正职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省纪委充分交换意见。对敏感特殊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报省纪委批准后,可以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

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经审核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暂缓受理,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补齐相关手续和材料。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在规定时限内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省纪委研究决定。纪检监察工委将省纪委决定意见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  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双方意见报省纪委研究决定后,将省纪委决定意见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驻在部门党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驻在部门党组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在案件审查和审理过程中,需报省纪委交换意见或者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其对口联系的省纪委监督检查部门受理。对口联系的省纪委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会同省纪委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回复。

第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审查和审理的案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对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管辖的乡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进行审查和审理,经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  省纪委监委指定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经下级纪委监委审查审理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后,由省纪委监委将相关材料交被审查人所在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再移交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提取相关材料,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按规定履行审理程序后,通报或者报告驻在部门党组,由驻在部门党组讨论决定。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提取相关材料,依据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等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履行相应立案和审理程序后,通报或者报告驻在部门党组,由驻在部门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县处级以及相当于县处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给予乡科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驻在部门未设立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对备案材料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定期总结分析案件审理和备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专项报告,每季度向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省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驻在部门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省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市县、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市县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

对于市县纪委首先发现并依照有关规定直接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市县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市县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市县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党组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由党组负责宣布、送达、归档,并办理职务职级、工资、生活待遇调整等处分决定执行相关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工委在省纪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对省直机关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确保党纪和政务处分依据的事实和定性不矛盾、处分档次相匹配、程序手续相衔接。

第十六条  市县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集中统一、分片交叉、上下联动等案件审理工作模式,将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案件,移送相应纪检监察工委或者纪委监委审理部门、其他授权机构审理,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由驻在部门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责任编辑:林雯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