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
2019-11-25 21:39:1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蔡秀明 |
东南网11月25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记者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促进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老年协会登记备案工作。符合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老年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到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填写《福建省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备案表》,由村(社区)“两委”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并备案。今后凡未经登记或备案的城乡社区老年协会,不得以老年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同时,规范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名称。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统一规范为“XX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老年协会”,今后新登记或备案的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应使用规范名称。各地要对已有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含登记和备案)的名称进行规范,今后各种场合均需使用规范名称。 《通知》完善机制强化城乡社区老年协会管理。各地要把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纳入城乡社区治理重要内容,结合实际探索城乡社区老年协会换届与村(社区)“两委”换届同步进行,把老年协会建设纳入村规民约重要内容,推动建立健全老年协会学习、活动等各项制度。对经依法登记的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各级民政、卫健部门要依法加强老年协会日常活动、负责人、资金往来、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做好老年协会日常管理工作。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老年协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城乡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施管理,做好日常活动、负责人等管理工作;各级民政、卫健部门要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未达到登记条件的老年协会的培育扶持、服务指导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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