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有新规
2020-01-02 21:26:5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周冬 周冬 |
东南网1月2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记者今日从省发改委获悉,福建省对原《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2月27日起执行。 据了解,《办法》分为总则、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附则四个章节,共30条。新的办法明确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实施主体。明确组织实施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的主体为“定价机关”。新增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定义表述,明确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提供客运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同时明确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是政府制定出租汽车运价的基本依据。 同时,新的办法对人员薪酬的范围和费用项目作了明确的界定,明确驾驶员薪酬包括出租车驾驶员获得的货币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新的办法还对修理费及动力消耗量进行了重新规定。对出租车修理费按不超过购车款的15%核定,同时明确规定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车辆事故修理费不得计入出租车修理费。对出租车以外固定资产修理费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实行上限控制。规定出租车各车型平均百公里动力消耗量一般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机动车辆百公里动力消耗量的1.1倍。此外,办法还规定对职工薪酬(包括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出租车及出租车以外的固定资产原值核算及折旧、修理费、财务费用、业务招待费等主要成本费用指标规定了具体的审核标准,并明确9种不得计入出租车运价定价成本的情形等。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