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严打借疫情哄抬民生物资商品价格,最高罚100万元!
2020-01-26 23:45:0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周冬 周冬 |
东南网1月26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今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部门向全市企业发布了《关于粮油等民生商品经营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希望广大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民生物资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 《告诫函》表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谣传消息导致部分地区出现抢购大米现象,为防止经营者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大米等民生物资商品价格,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郑重告诫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盐等产品批发、零售、收购业务的经营者,不得超出正常的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恶意囤积。经营者经营商品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做到标价内容完整、真实、准确、规范。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在开展促销活动中,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 经营者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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