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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春节期间连续加工生产企业有奖补 感染者认定为工伤

2020-01-30 19:27:58 张立庆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孙劲贞  

东南网1月30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为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印发《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地要主动对春节期间连续开工生产的有关企业提供稳岗支持;因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可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疫情医护人员及防疫工作者享有临时性工作补助,休息日工作, 按照200%支付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工作,300%支付工资。

为春节假期加班加点生产的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各地要主动为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春节假期加班加点生产的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其中:春节法定假期加班生产补贴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三倍测算奖补标准;其他休息日加班生产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两倍测算。对当地已经确定补助办法,也可继续按照当地办法执行。

受助企业名单由当地相关经济部门确定,具体奖补政策和资金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或当地确定的其他资金支出。

因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可认定为工伤

该条款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相关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只要事实清楚,且工伤认定申请表格、人事关系、确诊材料齐全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实行“快认快办”,为一线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通知》明确,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的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该条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制定。

标准类别。甲类(或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引发的Ⅳ级(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适用一类补助类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已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本次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执行一类补助标准。

发放范围。限于直接参与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其中:一类一档补助标准(每人每天300元)适用范围为: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相关动物尸体和侵染物无害化处理。其他工作人员适用一类二档补助标准(每人每天200元)。

计发办法: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

发放时限界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派出处置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的部门统计人员工作情况。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四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值班的,原则上安排补休。

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有关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内容制定。主要包含四个方面政策:

一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不得解除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企业不能引用《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如上述人员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其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按照《带薪年休假条例》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另外,按照《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参加疫情工作者休息日工作, 200%支付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工作,300%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本次春节假期由1月30日(正月初六)延长至2月2日(正月初九),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为此,本次春节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剩余的春节假期,安排劳动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通知中关于“生活费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系指按福建省原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闽劳综〔1997〕22号)执行。即生活费按扣除奖金、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后,职工本人工资的70%或单位平均工资的60%发放;困难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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