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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社厅:疫情防控期间,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020-02-04 19:02:15 张立庆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周冬 周冬  

东南网2月4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要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今日,省人社厅就做好疫情期间,社会保险业务如何办理做出相关要求和解释说明。

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对于已领取待遇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在疫情期间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在疫情结束前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在疫情期间,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或城乡居民待遇领取申请的,经审核后,养老金从达到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起支付并补发。

因受疫情影响延期申报缴费,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疫情结束3个月内办理全员补缴的,补缴后按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2019年失业保险补缴申报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

在疫情发生期间,对于未能及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经审核后,失业保险待遇从符合申领时间的次月起支付。

推行“不见面”服务

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充分运用闽政通APP、福建12333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引导城乡居民通过“福建居民养老保险”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支付宝生活号和小程序办理各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确无法通过网上办理的,城乡居民可电话联系各经办机构或人员,通过手机拍摄、网上传输必备材料等电子化渠道申办业务,待疫情结束后补齐相关材料。

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认真落实《福建省人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 号)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对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参照闽人社文〔2020〕16 号文“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工伤认定等保障工作”执行。

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延期申报职工参保登记的,凡参保时间在疫情发生期间的,允许将首次参保时间向前更改,并做好备注。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中断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暂缓安排劳动能力专家现场鉴定

为阻断疫情传播,省级和设区市劳动能力专家现场鉴定暂缓安排,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相应顺延。

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不能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其申请鉴定的法定时限可以按照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日起的15日内计算,并在此时限内由本人或委托人来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窗口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包括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等。

在疫情影响期,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打电话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点、或寄出申请邮件的邮戳时点、或在政务网办理网上申请的时点,可以计算为申请鉴定的申请时效。在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日起,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可以再由本人或委托人来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窗口正式办理鉴定申请手续,包括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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