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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美容医院涉“虚假宣传”构成欺诈适用三倍赔偿

2020-03-17 18:43:05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周冬 周冬  

东南网3月17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卢里灿)近日,福州中院就调解了一起因微整形手术而引发的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袁某与某美容医院签订整形美容手术同意书,同意由该美容医院对其实施整形手术,后袁某因手术效果不佳,腿部出现疤痕等原因与该美容医院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未果,袁某遂诉至法院,以某美容医院存在虚假宣传、手术失当导致其损害为由,要求某美容医院退还其整形美容费用,并赔偿三倍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某美容医院存在虚假宣传,故意隐瞒主诊医师未办理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手续,不具有美容医师资质等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且某美容医院对袁某腿部出现疤痕负有过错,故判决某美容医院返还袁某整形美容医疗费用,并承担三倍赔偿金。某美容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后经福州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最终顺利调解结案。

福州中院办案法官说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广大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诚信经营、以人为本,保质保量的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切勿因小失大,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让自己付出巨额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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