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 > 社会 > 正文

法官为您解读受疫情影响合同无法履行的对策

2020-04-10 15:25:52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疫情之下 履约不易

当下,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生产、人民生活造成的影响不可忽视。在此情形下,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情形大量产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可谓层出不穷,消费者也会受疫情影响出现较多履约难题。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呢?

武平县人民法院钟万秀法官解答:?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武平县人民法院钟万秀法官解答:

不可抗力事由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

(一)部分或全部免责。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也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

因此建议当事双方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

那么,下面就让武平县人民法院钟万秀法官根据具体的问题,为您作出专业解答,消除你的困惑!

问题①>>>陈先生:我在网上订购了100个口罩,后面产品被取消订单,能否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钟万秀法官:我国《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在网站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消费者选择商品、提交订单或支付价款,合同即成立。

疫情期间,网购消费者被取消的订单多为与防控疫情相关的产品,比如口罩。在此情形下,经营者以物资先行供应疫区、无法正常履行订单并要求退单的行为,应属于基于“不可抗力”而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消费者不可据此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②>>>王经理:年前因为要举办某项活动,有客户向我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我没有办法按时完成生产安装任务,对方也无法举办该活动,我们现在存在纠纷怎么办?

【解答】

钟万秀法官: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根据不同地区所采取的不同行政措施、不同的合同类型以及所影响的义务履行的范围,确定疫情影响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影响程度,来确定违约责任可否免除。

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公司也因为疫情无法举办活动,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建议调解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仅因疫情影响情绪、主观履行动力等,不构成不履行的合法事由。如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可通过信息网络完成交付的技术合同及可通过信息网络完成的服务合同,原则上不因疫情而履行不能,也就不能免除责任。

问题③>>>阙先生:年前,我和家人贷款买了房。疫情发生后,我和家人的工作出现变故,家庭收入有较大幅度下降,想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与银行解除贷款合同会得到支持吗?

【解答】

钟万秀法官:疫情发生后,您和家人的收入肯定受到影响,但影响是短时期的。贷款买房,每月还贷,周期不是一年或几个月,消费者买房时,就应该对还贷期限内自己和家人可能遇到的经济收入低谷和各种不利因素,做好特殊情况应对,特别是还贷储备。

消费者贷款买房,实际是签订两个消费合同。一个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个是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消费者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银行贷给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开发商,消费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履行完债务义务。除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权异议等导致消费者不能实现购房目的的,消费者才能单方面要求开发商退房。

受疫情影响,您的月收入降低,可协商银行,延长还贷期限,降低每月还款额。疫情影响是阶段性的,对于商品房还贷,不是不可克服的,您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④>>>林女士:去年我已经报名某培训机构的精品课程,现在因为疫情,对方无法提供服务,影响到我正常学习计划,能否要求培训方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钟万秀法官:此种情况应根据培训班的性质进行判断。对于长期提供培训班的机构来说,疫情期间恰逢寒假,此类培训机构本就在此期间中止培训,此时,受培训方要求提前解约无法律依据;但若因疫情期间延长导致培训机构不能提供服务期限延长,则消费者可与培训机构协商延长服务期限或提前解除与培训机构的服务合同,但应退还的费用应根据合同性质、已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短期培训班,特别是寒假培训班或疫情期间培训班,消费者可要求培训机构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已缴纳费用。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