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20-06-24 14:03:0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作者:冯川叶《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新闻发布会现场(东南网记者 冯川叶 摄) 东南网6月24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记者从福建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正式出台,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规范福建省渡运管理的首部政府规章。 福建省交通厅副厅长李擎介绍,福建是渡运大省,现有渡运航线216条,渡船301艘,每年有近1080万人次的客渡运量和27万辆次的车渡运量。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依然存在如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相关职能部门间管理职责不够明晰、渡口渡船老化、渡运建设与地方公共交通和“四好农村路”建设发展不相适应等问题。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福建省的渡运管理和服务能力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渡运需求。 记者了解到,《办法》包括总则、渡运管理职责、渡口和陆岛交通码头、渡船及船员、渡运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九条。 《办法》明确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立法宗旨,将“安全第一、方便群众”作为新时期渡运管理工作的根本原则,要求将渡运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保障渡运服务质量、稳定市场价格、严防欺行霸市提出明确规定。《办法》明确规定渡运管理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评范围,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运营、安全奖励、保险补贴和应急能力建设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专项经费保障。 《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组织单位的属地管理责任和“三长四级”责任制;明确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和渡船的运营人为渡运第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监督以及公安、应急等单位依法履职的部门职责,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信息共享、管理互助机制,有力提升渡运综合治理合力。 《办法》将陆岛交通码头纳入渡运管理范畴,提出了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建设、设施配备、日常经营维护等管理要求,保障了其在渡运中满足“接乘、靠泊、离渡”功能;规定了渡船证书持有、船舶设备配备、船舶日常维保、船员证书持有、船员操作能力等具体标准,保证了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的安全要求。 《办法》还建立了渡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时协调解决渡运管理重大问题、经营性渡运的许可和备案制度以强化市场准入源头把关、渡口特殊时段管控制度以维护渡运现场秩序、渡船禁限航管理制度以保障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杜绝船舶冒险开航、非法渡运联合查处制度以从根本上取缔非法渡运行为。五项制度的建立在操作层面上有力消除了责任“空档”和监管“盲区”。 此外《办法》第六章罚则,严厉惩治各种渡运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违反本《办法》中规定的各类实体条款,尚未有明确罚则的,如渡口渡船准入审批、设施配备、非法载客、恶劣天气限禁航、渔客码头混靠、责任单位履职不到位等影响渡运安全的重要事宜,设置了六条法律责任条款,从而确保了各项规定能够落地闭环,保证了《办法》的威慑力和可操作性。 福建海事局副局长王华明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是福建省渡运管理工作一次里程碑式的飞跃,也将对推动福建省渡船标准化、船员适任化、渡口规范化、运营专业化、管理法治化产生深远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