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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典型案例

2020-06-30 17:44:37 张立庆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周冬

东南网6月30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假冒一次性口罩;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 ;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次性防护口罩案……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日前,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福州泰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假冒一次性口罩案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假冒“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110只;三、罚款16万元。

闽清县双联电子商务信息服务部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案

4月1日,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扣押的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496包,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3405元;二、当事人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1500元。以上合计:没收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496包,罚款4905元。

林某龙涉嫌无照加工口罩案

2020年5月13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林某龙涉嫌无照从事口罩加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其加工的标注“KN95”口罩成品共6500个及半成品、加工设备等。

目前,福州市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正在对林某龙涉嫌无照加工口罩案做进一步调查。

厦门餐宝餐具等两家公司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经查,厦门餐宝餐具有限公司和厦门金嘉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飘安”口罩2.4万个,以及销售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口罩2万个,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于2020年2月20日对厦门餐宝餐具有限公司做出顶格罚款19.5万元,于2020年3月2日对厦门金嘉亿商贸有限公司做出顶格罚款22.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泉州市汉卓卫生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0年5月28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依法对泉州市汉卓卫生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口罩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仓库内未发现口罩的成品或半成品。在该公司的办公室查阅财物账时发现2张涉案的一次性口罩(非医用)销售清单,显示该公司确有生产销售涉案批次口罩。上述批次口罩经抽样送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检验,检测结果为过滤效率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涉嫌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正按照执法程序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福建省开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次性防护口罩案

2020年4月10日,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紫帽镇洋店村的福建省开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一次性防护口罩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查获一次性防护口罩成品240包,每包50只,共12000只(该口罩外包装贴有合格证, 执行标准:GB/T32610-2016),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一次性防护口罩相关检验报告,该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口罩依法抽样送检,经检测过滤效率85%,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涉嫌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次性防护口罩的违法行为。

泉州市晋江市场监管局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正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晋江市陈埭镇安松印花厂涉嫌超经营范围生产加工不合格KN95口罩案

2020年4月7日,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巡查线索依法对晋江市陈埭镇安松印花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非医用KN95口罩13500个半成品KN95口罩片3500个,当事人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不一致,无法提供从事KN95防护口罩加工的有关证照、委托加工合同、检验报告。该局执法人员按规定进行抽查送检,经检验机构检测,该批送检非医用KN95口罩盐性介质平均56.432,过滤效率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正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泉州泉芳包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案

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受他人委托生产无任何标签标识的不合格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赵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2020年2月7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赵某某进行了解核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其销售的 飘安商标一次性使用口罩的合法来源证明。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对涉案口罩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群以2.5元/个的价格从深圳同学许某某处购入侵犯飘安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口罩3000个,扣除自用和他人自购使用的1220个,其余1780个以3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534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违法行为。

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一次性使用口罩237个;罚款8万元。

长汀县曾某无照经营不合格一次性口罩案

2020年2月,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长汀县公安局大同派出所到长汀县大同镇东街村曹屋巷26号的曾某家中核查,当场查扣3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50个/盒)和7盒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50个/盒)共计500个。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10元;无营业执照经营处罚款5000元;没收在扣的不合格一次性口罩500个;销售不合格防疫物资(一次性口罩)处货值金额2.5倍,3612.5元的罚款;上述合计处罚没款91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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