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包裹直接放快递柜 快递企业或被罚五千元
2020-07-02 16:30:00 来源:交通运输,邮政,物流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6月30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草案)》进行二审。 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近年来,快递行业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法规草案应对快递行业进行规范,推动快递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此次,二审修改稿增加了强化保障快递行业发展和规范服务的规定。比如,要求快递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公布服务承诺事项,要求从业人员统一着装,文明服务。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时,要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名称、地址投递。如果没有征得同意且不改正,罚款1000元-5000元。 二审修改稿还提出,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投递设施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投递设施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规范快件赔付,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的险种,鼓励企业投保。 推动快递行业与厦门战略定位及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也是此次立法重点考虑的内容之一。二审修改稿增加了有关土地利用、设施建设、科技应用、资金支持等扶持和鼓励措施,支持和保障快递行业特别是大型快递企业在厦门布局,带动其他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市政府应制定具体扶持办法,鼓励快递企业在厦门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或者呼叫中心。大型商贸、电商园区、物流园区、交通枢纽等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同步考虑快件分拨中心等快递服务基础设施的用地和建设需求。鼓励将工业旧厂房、仓库以及其他存量土地资源依法用于快递业发展。 此外,二审修改稿还明确了信息保护,邮政、快递、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用户信息。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